婚姻
《古兰经》把婚姻定为教律,而将其名为重约。《古兰经》云:“她们从你们上拿出重约。”(4:31)安拉慈惠人类,并置互相亲爱于夫妇之间。《古兰经》云:“其显迹中,有他为你们造化同类之妻,使你们藉之安慰!并置爱和怜于你们之间,其中对于有思想之民众,确有显迹。”(30:21)并且形容夫妇如同衣服。《古兰经》云:“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其意是你们藉她们而得到安慰,而她们亦藉你们得到安慰;犹如安拉把夜置为人类之衣,人类于其中快慰然。穆圣曾多奖励婚姻,且奖励繁殖民族。圣谕说:“你们结婚!你们繁殖!我将在末日以你们与各民族竞赛。”
《古兰经》奖励人类结婚云:“你们与你们之中独身者,并与你们的仆俾中的清廉者结婚!若你们是贫困者,安拉以己之特恩使其致富,安拉乃宽恩深知者。”(24:32)
在伊斯兰教之前阿拉伯人对于妻妾的数目,原无定额,一人而聘娶十数妻妾者有之。于是《古兰经》规定中行的限度,而对于能在诸妻妾间主持公道的人,允许多娶,但是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额数——四人。《古兰经》云:“若你们恐怕对于孤女不公,则你们可娶己所爱者——两个,三个,四个,若你们恐怕不公,则一个;或你们右手所辖者,兹乃最近于你们不偏者。”(4:3)
伊斯兰教允许多妻,但是必须附有以下的条件:1.经验证明,一妻不能满足其性欲者。2.繁殖子孙,但以不怕行亏为条件。因为行亏的坏处在制法者的眼光中,超越了该两种利益。多妻并不是伊斯兰教的根本制度,不过是许可而已。当事的人,可以自由。
《古兰经》禁止一个穆斯林和其有亲属,或乳亲,或姻亲关系的女性结婚。《古兰经》云:“你们无婚你们的父亲所婚之妇!以往者除外,此实乃可耻可怒者;恶哉斯途。对你们已禁止(婚娶)你们之生母,女儿,姊妹,姑母,姨母,侄女,甥女,乳母,同乳姊妹,岳母,与寄居你们家中,出自你们已同居的妻的寄生女。若你们未曾同居(寄女之母),则于你们无伤。与你们亲子之妻;与在姊妹间相聚,已往者除外;安拉确乃多恕,且慈者。与有夫之妇,除你们之右手所辖者,是乃安拉对你们所规定者。”(4:22-24)
穆圣禁止一个女子和她的姑母,或她的姨母同时嫁给一个人。凡是因骨肉关系所禁止的各种婚姻,因乳哺关系亦受禁止。
《古兰经》禁止穆斯林娶逆男逆女云:“你们勿娶逆妇,必待其信,信婢定胜逆妇,纵使你们爱慕也罢,你们勿嫁逆男,心待其信,信俾定胜逆男,纵使你们爱慕也罢。他们召(人)于火狱,而安拉召(人)于乐园,与饶赦,以其允许;而解明表征于人类,盼他们受劝。”(2:221)
《古兰经》许可娶有经之女子云:“你们之前曾经受经者之贞操女子,当你们节操,不淫,亦未私通,而给以聘礼时。(于你们为相宜)”(5:5)
《古兰经》禁止女性下嫁奸夫,男性聘娶淫妇云:“奸夫不娶,惟淫妇或逆女耳;淫妇,人不娶她,惟奸夫和逆男耳;此,对众穆民已受禁也。”(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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