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7861
  • 作      者:
    朱腾,王沛,水间大辅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内容介绍
  《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试图以传世文献及出土资料为依据,从国家形态、思想及制度等三个方向展示帝制中国早期的历史状况,并从中揭示法律在推动古代社会之演进上的功能。《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春秋战国至秦汉的国家形态如何变化,百家之法思想的县体形象如何,部分法制度的细节又如何,由此,《国家形态·思想·制度:先秦秦汉法律史的若干问题研究》也对春秋战国法文化之于中国法律史的意义做出了新的理解。
展开
精彩书摘
  其五,邑制国家论。此论先由日本学者松本光雄先生提及,后被其他一些学者发展,尤其是由松丸道雄先生进一步将其提升为战国之前中国的社会政治模式。作为一名以甲骨文和金文为研究对象的学者,松丸氏首先研究了“邑”的含义,将所有称为邑的聚落归为三类即都邑、族邑和属邑,并认为邑的三级分层是商周国家的基本结构。①进而,松丸氏又发现青铜器铭文在语言上对这三类“邑”基本不作区分,这说明它们都担当着类似的社会经济功能;“族邑”为商周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战国之前的中国可以被称为“邑制国家”。这些邑或“邑制国家”大体上为自治的实体,商周国家则均是若干“邑制国家”的联盟。在众多模式中,邑制国家论最能反映西周国家的内部组织原则,尤其是它所倡导的邑的分层结构形式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但是,它并未对国家政治权力予以充分强调,而这种权力恰恰是明显地附着于邑的组织结构之上的;并且,不甚清楚的是,“族邑”、“属邑”等的横向空间关系如何,或者说战国之前中国的不同板块是如何结合成一个政治整体的。所以,邑制国家论也有可修正之处。
  鉴于上述诸说的优缺点并结合自己的研究,曾先后在日本及美国游学的李峰先生对战国之前尤其是西周的国家形态提出了新认识即所谓“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论”(Delegatory Kin-ordered Set-tlement State):“西周国家首先被设想为邑群的集结体,它们靠国家政治权力组成一个分层的网状组织。其中,边远的属邑通过路径与族邑连接起来,而族邑又进一步借助道路与王室宗族所在的诸侯国都保持联系。在顶层,王都——即渭河平原的‘五邑’和东部的成周构成了权力的网状组织,周王正是通过这个网络进行巡行。根据委任原则和王室宗族的血缘结构,国家权力由王都分派至诸侯国的国都,并且通过诸侯国的政治结构,进一步到达不同的土著宗族。在西部的王畿地区,它由王都直接传至管理着众多偏远属邑的宗族中心。”①李氏之说显然认识到西周以邑为基本地域单位的事实,强调邑的层级区分,并指出诸邑之间通过以血缘差异为内涵的权力委任联系在一起,这无疑如李氏本人所希望的那样对邑制国家论作出了补充。此论尽管不能不作调整地直接适用于西周之前的历史时期,但由于殷商时代也以邑为基本地域单位,且如松丸氏所说,诸邑之间存在着层级区分,邑的居民又主要以血缘为其连接点,因此李氏之说大体可适用于殷商年代源于同一血族如子族的诸邑所构成的地域空间;至于远古时期因国家尚未诞生,自然不能套用,但远古时代同样以邑为聚落中心,其血缘联系或许比殷周年代更为强烈,且殷周时期又保留了众多远古遗风,因此李氏之论或多或少也包含了远古时代的影子。
  ……
展开
目录
上篇 国家形态
第一节 古礼的双重性格与战国之前的国家形态
第二节 国家形态变革的一个侧面:国人的兴衰
第三节 国家形态变革的另一个侧面:有关盟的考察

中篇 思想
第一节 新出土文献与先秦法律思想
第二节 《九主》、《黄帝书》与黄老法理论
第三节 老庄法哲学新探
第四节 从出土文献看《论语》中的法观念

下篇 制度
第一节 三族刑的制定时间及其背景
第二节 汉初三族刑的变迁
第三节 汉代“夷三族之令”考
第四节 西汉文帝元年以后的“罪人妻子没入为官奴婢
第五节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20“鲁法”考
第六节 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汉简
所见汉律的《贼律》、《盗律》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