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报复性起诉导致的人为扩大的职业风险,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所以,现有以是否有罪为标准的实体辩护根本无法防止报复动机的实现,要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就必须建立报复性起诉辩护和程序性制裁制度。
必须确立报复性起诉辩护制度,还在于对律师的起诉本来就容易导致人们对是否报复起诉的猜疑。毕竟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检察官的“天敌”,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抱有好感,长期的碰撞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从社会的角度,人们往往会基于此,怀疑检察机关的起诉是由于报复而提出的,而事实上可能检察机关并非报复起诉。目前,我国就出现了对此的普遍怀疑态度。但是,无论个案中在实体上是否有罪,如果在其他的律师看来,是因为受到报复而被追诉,则同样无法消除其他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恐惧。这种怀疑已经足以对法治造成非常大的破坏作用。报复性起诉的辩护和审查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一个法律程序上的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
律师对报复的恐惧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报复性起诉导致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不断下降。正是由于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临非常大的风险,基于对报复起诉的恐惧,以至于许多律师都不愿意办刑事案件,导致我国1997年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不断下降。司法部于2002年10月对浙江、河南、云南这三个沿海、中部和西部的代表省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刑事辩护率的下降趋势惊人。再以北京为例,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但是全年办理刑事案件只有4300件,占年度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1]
同时,一些律师不敢和检察官进行真正的对抗,在维护被告人权利时畏首畏尾,即使认为被告人无罪,也只敢做轻罪辩护,有的律师为了讨好检察官,甚至顺应检察官的主张。目前,最为明显的直观表现是,有的律师即使办刑事案件,也不调查、收集证据,因为如果找证人作证,就有可能构成“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甚至在询问被告人时都十分慎重,避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可见,对律师的报复性起诉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某个律师权利的损害,更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律师更大的缺位。其结果必然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难于得到有效保护,1996年引入对抗式的庭审改革难以成功,刑事诉讼的自由价值取向也无法实现。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缺乏一个程序机制,报复性起诉的“猜疑”会“成比例”地放大报复性起诉个案的危害。报复性起诉的“猜疑”严重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合理关系,导致部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互相敌视。检察官因为报复性起诉,滥用权力而变得更加专横。相反,一些辩护律师对法律产生消极对抗心理,丧失了对法治的信仰。而两个群体无疑都是法治的重要力量,如果两个群体都丧失了对法治的信仰,法治只能是空中楼阁。
报复性起诉对法治的破坏,远大于个案中错误裁判给被告人的损害。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薇茨指出:“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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