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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转型社会中人防的法制建设:以北京为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3699
  • 作      者:
    薄燕娜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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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转型社会中人防的法制建设:以北京为例》的研究内容立足于实践、依托于学理。著者基于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和人防行政执法的实践,有针对性地组织并全面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于2011~2012年间先后奔赴北京市民防局、海淀区民防局、通州区民防局、顺义区民防局、昌平区民防局等地进行个别访谈和座谈的调研活动,了解北京市各区县人防工作的现状、重点、难点以及在《条例》实施中遇有的困境,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有选择性地奔赴天津市、珠海市、中山市、广州市等外省市进行调研,了解它们在人防工作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在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方面的经验。
  在初期开展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著者力求在充分挖掘人防管理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适用法律时所凸显的立法不足的基础上,试图寻找能够满足人防管理实践需求的理论支撑,同时翻译整理了国外典型国家的民防法律条款,为未来《条例》的修订提供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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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警告、罚款。主要执法依据有《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条例》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擅自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以警告、罚款。主要执法依据有《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条例》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5.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以警告、罚款。主要执法依据有《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条例》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以警告、罚款。主要执法依据有《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条例》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罚款。主要执法依据有《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条例》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以警告、罚款。主要执法依据有《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条例》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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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人防工程权属论
第一节 有关人防工程权属的学说与立法
第二节 域外有关人防工程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理论
第四节 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防工程确权

第二章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比较研究
第一节 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比较研究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
第一节 新时期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北京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现状及问题
第三节 完善北京市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四章 信息化背景下人民防空重要目标防护
第一节 信息化背景下人民防空重要目标防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节 国外重要目标防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三节 当前我国人民防空重要目标防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思
第四节 信息化背景下完善我国人民防空重要目标防护的对策

第五章 北京市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第二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解决北京市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附:北京市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第六章 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制度研究
第一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的制度依据
第二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制度
第四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强制制度
第六节 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七节 对《条例》修改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七章 《条例》中法律责任立法的修订

第八章 北京市地下空间治理障碍性因素研究
——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探讨
第一节 北京市地下空间治理概述
第二节 影响北京市地下空间治理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第三节 消除北京市地下空间治理障碍性因素的建议

第九章 中外民防组织及其职能的比较
第一节 民防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各国中央民防机构及职能对比
第三节 民防机构具体职能的比较分析

立法例
瑞士联邦民防法(520.1)
英国民防应变法(第36章)
爱尔兰民防法(2002年16号法案)
“民防法”——我国台湾地区
“民防法施行细则”——我国台湾地区
美国民防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第44篇
第1章 第312部分
新加坡民防法目录(第42章)
新西兰民防紧急管理法目录(公共法律2002N033)
日本关于公共使用大深度地下的特别措施法

文献综述
人防工程规划研究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人防工程、地下空间权属与开发利用研究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人防工程、地下空间权属与开发利用国内外法律综述
人防行政管理体制研究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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