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地方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探索
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第二节 西方国家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一、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二、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定角色
第一节 作为正式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及其组织结构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
三、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以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主体
一、地方党委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二、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三、其他国家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四、社会公众以及专家等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第三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一、地方立法立项
二、地方立法起草
第二节 立项环节之现状
一、地方人大主导各方参与
二、立项结果的偏好分析
第三节 起草环节之现状
一、地方政府部门主导起草较为普遍
二、人大自主起草在内容上呈现局限性
三、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工作:一种非制度化安排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一、地方人大通过立项环节主导立法之“入关口”
二、地方党委对立法准备阶段的领导方式较为间接
三、地方政府在政策议题以及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优势”效应
四、其他主体在立法准备阶段的影响力有待强化
第四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一、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二、地方立法程序中关于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第二节 提案环节之现状
一、提案权行使的实际结构
二、地方人大自行提案的实例分析
三、人大代表联名提案的流向
四、常委会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五、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程序
第三节 审议环节之现状
一、地方人大将审议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二、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三、社会公众在审议环节的参与:形式与实效之辨
四、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五、审议环节“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之现状
一、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二、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一、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直接介入
二、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原因及问题
三、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四、其他主体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第五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一、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二、法规解释
三、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四、法规配套文件
第二节 修改环节之现状
一、法规修改案提案人分布情况
二、地方人大提出法规修改案领域有限
三、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四、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第三节 废止环节之现状
一、法规废止案的提出由地方政府主导
二、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第四节 解释环节之现状
一、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二、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三、政府主管部门应用解释有待监督
第五节 清理环节之现状
一、地方人大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程序
二、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第六节 配套文件制定环节之现状
一、法规授权制定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二、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一、地方政府对启动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影响力较强
二、地方人大对法规清理启动的及时性有待完善
三、法规解释权运用活跃度差异之析
四、法规配套性文件制定结构失衡
第六章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第一节 基本思路
一、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体地位的认知与共识
二、完善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议事方式
三、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第二节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第三节 十大机制建议
一、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二、建立人大组织的多元法规起草机制
三、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四、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五、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完善立法公开机制
六、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七、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八、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九、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
十、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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