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次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前后依时序发生的情况
2006年6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判决:“被告唐山冀东氯碱有限公司对原唐山燕山瓷厂的150万借款本息不承担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2007年2月12日,与重审判决书相隔了7个半月的时间,一个从未听到过的公司,一个从未参加本案前三次审理的单位,就莫名其妙的以上诉人的身份提起上诉,便启动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终审审理。(这不知依据了什么法律规定。)
2009年9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受了莫名其妙的上诉后,又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再次开庭审理了此上诉案。(这不知依据了什么诉讼时效的规定。)
2009年9月19日,开平化工李国强电话给我,“河北担保案”又起,18日(周五)省高院开庭,并决定下周二再开庭。我电话联系王宝云:“河北高院担保案开庭,我需回唐了解开庭情况,让李国强准备好,因为在高院我们不能败诉。”
2009年9月20日,我回到唐山,李国强电话联系了我,我叫他把材料送到我家。发现李国强送来的材料中,河北高院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并没有我的名字,并且缺少我给河北省高院审判长任丽波的代理意见以及唐山中院二次重审时我的陈述意见。
2009年9月21日上午,我电话联系了李国强,称材料中缺少我给河北高院审判长任丽波的代理意见以及唐山中院重审时我当庭的陈述意见。这两个意见很重要,因为引申一步是信达石办与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再进一步是掩盖刑事犯罪;唐山二次重审判决没有新意,还可能走上次上诉的老路。并告之有事给我打电话。(我对开平化工自己不负责任,漫不经心状态感到反感。)
2009年9月22日(周二,今天是河北省高院二次再开庭的时间)上午,美国常先生电话告知我开平化工融资事。下午电话王宝云告知其美国融资事,并讲,他在去内蒙古集宁的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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