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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背景适用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10340
  • 作      者:
    胡云腾,孙佑海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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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本书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条文内容及背景材料、《规定》条文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公证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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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仅以公证机构为被告起诉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申请追加当事人为被告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主要理由:一是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本身并不享有民事权利,公证事项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是基于公证申请行为。在此类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公证机构通常是间接侵权责任人,而当事人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故当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选择向公证机构主张赔偿责任时,法院有义务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二是有类似规定可作为参照。如《会计师赔偿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不过,也有基本同意该观点又不完全一致的意见。该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虽有义务依据职权主动追加被告,但应限于在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恶意串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若公证机构承担的是其他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追加被告,否则将有碍民事诉讼原告的选择权。
  (2)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仅以公证机构为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也未申请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但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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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规定》条文内容及背景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起草背景及相关说明 
依法规范公证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公证侵权纠纷诉讼规制的统一与完善 
有效统一法律适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规定》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 
吴秀茹与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不能单独就公证书的效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冯国萃等与冯秀清贷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复议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认定 
顾菊平与崇明县横沙乡人民政府、上海市宝山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没有受到损害的,不能请求赔偿 
黄建宇与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公证机构过错的认定 
刘畅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第三人邵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证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与倪兆阳、杨式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马秀明与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公证纠纷案——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杨静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证机构审查义务的界定 
李兵成、覃仲书与北海市公证处赔偿纠纷案——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滕金荣、孙友芳与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俞华新与张伟萍、王永芳、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徐红、匡家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证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公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叶春玲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侵权纠纷案——当事人申请撤销公证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四部分公证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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