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
第一章主权与治权 /
一、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 /
二、国家是一个权力主体 /
三、国家行使权力的形式 /
四、主权与治权 /
第二章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政治实体 /
一、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政治实体 /
二、鸦片战争后,英国对香港行使治权 /
三、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治权 /
第三章中央对香港行使管治权的方式 /
一、中央对香港行使管治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二、与主权密切相关的重大权力由中央直接
行使 /
三、中央授权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 /
第四章香港高度自治权的限度 /
一、中央对授予香港特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
享有监督权 /
二、中央可扩大或变更授权范围 /
三、中央享有基本法未明确的权力 /
四、应防止高度自治权的滥用 /
第五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
一、“菲佣居港权”案由来及香港高等法院判决 /
二、基本法的解释方法 /
三、“非难条款”与基本法相关规定不抵触 /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效力 /
第六章中国政府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豁免权 /
一、香港普通法中的官方豁免权 /
二、华天轮案涉及官方豁免权 /
三、官方豁免权不同于主权豁免权 /
四、回归之前,英国政府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权 /
五、回归后中国政府机构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权的法律根据 /
六、判定可享有官方豁免权的机构的标准 /
七、华天轮案判决的深远法律意义 /
八、有待研究的问题 /
第七章香港法院对涉及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 /
一、香港终审法院藉刚果(金)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文,以明确香港法院对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二、国家豁免行为和决定国家豁免规则的行为属基本法第19(3)条中的国家行为 /
三、香港特区法院不能藉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或判例行使对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的管辖权 /
四、应逐步明确香港法院行使权力的边界 /
第八章香港法院无权自行创设权力——香港法院的违反基本法审查权 /
一、香港法院的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法律含义 /
二、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
三、推动香港特区法院自设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因素 /
四、香港法院自设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对基本法的挑战 /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制度选择路径 /
第九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
一、终审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必要构成部分 /
二、港英时期香港的终审权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
四、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权的几个问题 /
五、正确认识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
附录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刚果(金)”案(FACV 5,6&7/2010)2011年6月8日判决书中文本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刚果(金)”案(FACV 5,6&7/2010)2011年9月8日判决书中译本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菲佣居港权”案(HCAL 124/2010)判决书中译本 /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庭“菲佣居港权”案(CACV 204/2011)判决书中译本 /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菲佣居港权”案(FACV 19/2012)判决书中文摘要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