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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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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六和律师理论与实务研究.第Ⅰ卷(2008-2009)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8123280
  • 作      者:
    郑金都主编
  • 出 版 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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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六和律师研究文集:六和律师理论与实务研究(第1卷 2008-2009)》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于2008-2009在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的汇总,主要涵盖了六和所律师在民事类、公司证券类、建筑房地产类、金融与保险类、知识产权类、刑事类、劳动争议类、海事与海商及涉外类以及其他类等各领域的专业理论文章。内容丰富,就日常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很多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剖析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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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对法律的解析
  解析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境内自然人持股,而是法律所规定的中方合资主体中不包括境内自然人。
  解析二:法律只规定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自然人持股做出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国内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相对应的外国投资者则包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
  显然,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本身并没有明确将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经济合作的主体,因此,《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也相应采用基本类似的表述。但是,从文义分析,中国法律并不是明文禁止境内自然人持股,而是合资企业的主体列举中不包括自然人,由此引出通常概念上的禁止境内自然人在合资企业持股的问题。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都采用了“共同举办”的措辞,“举办”的文义在上述法律中应该被理解为“设立”。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自然人持股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境内自然人受让原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股份、境内自然人认购原合资企业的增资等。对法律规定的如此理解也确实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合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审批理念。
  三、规范性文件的导向
  随着外资并购成为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合资企业审批机关逐步放开了境内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的合资限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宽松规定即第57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从这些规定的变化中可以发现,尽管合资企业审批机关并没有明确境内自然人可以无限制地成为合资企业的中方主题之一,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并进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属于设立和“举办”外资企业的类型,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突破了《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已经在外资并购的情形下明文确立了境内自然人对合资企业持股的合法性,反映出清晰的管理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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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类
论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缔约过失责任浅论
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探讨
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拒签”事件与医疗侵权责任的现实碰撞
——论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内涵
典权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

公司证券类
论章程修改时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限制
股东查阅权问题研究
我国股权激励的实践与法律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律师实务
论境内自然人持股合资企业之合法性
——以改制上市为目的
浅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几个问题
试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关于为37家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的综合报告
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浅谈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建筑与房地产类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
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
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
——以杭州为例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分析

金融与保险类
保险合同争议研究
新《保险法》的实施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类
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
P2P技术侵权问题研究
——以BT展开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探究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初探
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名称通用化分析
网络上的个人使用:困境与出路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浅析

刑事类
新《律师法》视野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若干问题与对策
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意见与翻拍复制案卷之我见
影响力交易罪之独立性分析
——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加快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建议
关于不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
刑事追赃制度法律探讨
——从附带民事诉讼看追赃问题

劳动争议类
对劳务派遣的初步探讨

海事与海商、涉外类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指引
浅谈我国反补贴制度的法律完善及应对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浅议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拖航保险法律问题初探
从提单的权利属性看无单放货
美国对中国的出口管制

其他类
律师业如何实现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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