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压链契约
供应链契约是契约理论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它是实现供应链协调的重要途径。所谓契约,是指一个由交易各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一方(通常理解为供应商)答应在一定的条件(如数量、质量、价格、送达时间、采购实践等等)下向另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另一方(通常理解为采购商)根据契约的规定(包含契约的激励和惩罚因素)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或者其他商品或服务。
帕斯特拉克(Pasternack,1985)最早提出了供应链契约的概念。所谓供应链契约(Supply Chain Contract)是指通过提供合适的信息和激励措施,保证买卖双方协调,优化销售渠道绩效的有关条款(王迎军,2001)。而供应链契约管理则可以理解为:在供应链环境中,合理设计供应契约,减少彼此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促进更紧密的合作,确保有效生产安排及库存计划,合理分配收益,并达到降低供应链成本,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提高整个供应链绩效的目的。
供应链上的成员之间通过建立契约关系来协调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关系。它通常提供一些激励以调整供应链的成员关系来协调供应链,使分散的供应链的整体利润与一个集中系统下的利润尽量相等。即使达不到最好的协调一一与集中系统下的利润完全相等,也可能存在帕累托(Pareto)最优解(即每一方的利润至少不比原来差)。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说,有效的供应链契约具有如下特征(凯臣.2002):
(1)契约必须能通过改变供应链的博弈结构使得各方的均衡行为正好是供应链的最优行为集。
这是契约能够协作供应链的关键,是协作性供应链契约的必要条件。应链契约能够协作是指供应链的最优行为也是供应链各方的最优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一个Nash均衡。在理想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构成一个唯一的Nash均衡,否则这种协作可能会在次优的行为集上获得。
(2)契约必须使供应链各方的收益都能够得到改进,称该契约是Pa- rcto改进的契约。
如果一个协作性契约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供应链协调能够实现对供应链收益的任意划分,那么该契约相对非协作性契约必定是Parct占优,即该契约能够保证在没有任何一个企业的收益变坏的情况下,保证至少有一家企业的收益得到改进.
(3)契约的实施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如果一个协作性契约的实施代价太高,以致这种代价超过了协作带来的收益,那么这样的契约也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个相对简单的契约往往是最合适,因为它实施起来简单易行,因而效率较高,否则该契约将难以实施。例如收益共享合同,它在音像市场得到很好发展。但是,由于它需要很高的管理成本,因此它的应用领域就非常有限。
供应链契约主要研究以下内容(彭作和,2005):
(1)契约的治理目的是什么?各种契约的作用不同,有的是为了降低系统风险,有的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有的是为了增加系统利润,有的是为了分配利润,有的是为了提高供应链的反应速度,有的是为了提高供应链的柔性,还有的是几种作用的综合,如增加收益和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契约设计。选择什么样的契约要同供应链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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