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民事公益起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是否有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该事件是否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态样;造成该损害的责任人是否具有法律责任能力;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造成该公益损害事件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4)具体诉讼请求。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原则上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看,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此外,公权力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决定了损害赔偿型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国家公权力机关拥有法定的权限和职责,相对于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国家公权力机关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的能力和专业素养更为强大,其公信力和权威性更高。因此,公权力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包括民事损害赔偿。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应当赔偿给谁,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人不能通过诉讼获取私利。因此,民事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人不应受领该赔偿款项。法院应当判决公益诉讼人受领赔款后向国库缴纳。公益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这种款项作为专项管理基金’使用。如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4号文公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转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是指人民政府建立的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进行救济的专项资金。救济资金的来源包括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该办法对救济资金的用途、救济对象、申请、限额等均有规定。云南省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受理的昆明市环保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原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针对被告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污染昆明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的处理结果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增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污染者,为昆明市环保联动执法机制的探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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