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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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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1879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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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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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修改决定》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有多项制度均是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2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2月4日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三个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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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适用提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是中国依法治国征程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实践证明,其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基本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但是,中国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发展,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也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规范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1996年到2012年的16年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并且十余年来,刑事司法方面的改革不胜枚举,也亟待进行统一和规范。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注意坚持了以下原则:第一,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第二,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第三,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进和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回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各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的新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改决定》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与《宪法》的衔接,另一方面也将起到统领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推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和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决定》中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不得自证其罪写入法律。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吸收了2010年出台的《两个规定》的成果,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写进了法典,并且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规范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加大证人保护力度。同时考虑到基本人伦情感,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强制到庭的证人范围之外。为了更好地保障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补贴的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对证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出国家推进程序正义和加强对犯罪打击力度的决心。
  三、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保障公民权利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改决定》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具体包括: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修改决定》对“逮捕必要”进行了细化。同时,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改决定》中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修改决定》中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为了应对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犯罪,规定了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制度。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四、完善辩护制度,提高有效辩护程度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修改决定》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与《律师法》相衔接,完善律师会见程序。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阅卷权的时限。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改决定》中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的程序范围,将法律援助适用程序扩展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五、拓展侦查措施,规范侦查行为
  《修改决定》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增加了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决定》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改决定》增加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用侦查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及程序。
  六、改革审判程序,促进程序繁简分流,规范审判行为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的程序、二审应开庭审理的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决定》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繁简分流,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且为了增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规定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特别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规定。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七、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修改决定》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修改决定》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并增加了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包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总结多年来社区矫正的经验,将社区矫正纳入刑事执行程序。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八、适应新情况,增设特别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修改决定》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有多项制度均是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2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2月4日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三个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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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一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严格排除原则*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
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七条批捕权*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三条捕后羁押审查*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七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诉调解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
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讯问*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现场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检、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条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证据转化*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
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诉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不起诉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
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
承担*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条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第二审*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四十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
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
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和解情形*
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二百八十三条终止审理情形*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
方式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
措施解除*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附则
第二百九十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系要点与条文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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