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的程序。《修改决定》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有多项制度均是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2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2月4日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三个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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