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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2533
  • 作      者:
    梁凤云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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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凤云,1974年生,山西盂县人,法学博士,现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获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论著有:《行政诉讼判决研究》[博士论文]、《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行政法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合著]、《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合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合著]、《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合著]、《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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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诉讼法条文共计七十五条,其内容含量较小,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还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条文,还包括司法政策等等。《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对于只要是具有行政诉讼规则意义的内容,都一概吸纳,可说是行政诉讼法一本通。《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就现行行政诉讼法,依法条编章顺序,作有系统之诠译。行文力求简洁,举例务求明确。使学习行政诉讼法者,得有清晰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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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般已经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发问、质疑、对质等,有利于法官辨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由于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之处进行质辩,因此对于待证事实无法得到澄清,使一些本来可以通过质证程序得到查清的事实无法查清,使本来不复杂的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本条规定意在通过强化出庭作证的证明效力促使证人积极出庭作证,防止证人随意出具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数个种类不同且内容一致的证据,一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同一待证事实进行多方位的证明;而一个孤立的证据往往只是就某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证明,因此在证明的范围方面相对较窄,证明的效力方面相对比较低。这个规则主要是为了引导当事人收集较为丰富的、能够从各个角度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同时,也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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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六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八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九条(辩论原则) 
第十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的排除条款)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十九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一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原告) 
第二十五条(被告) 
第二十六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种类) 
第三十二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鉴定) 
第三十六条(证据保全)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复议期间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第三十九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条(延长起诉期限) 
第四十一条(起诉条件) 
第四十二条(审查起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发送起诉状提出答辩状) 
第四十四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合议) 
第四十七条(回避) 
第四十八条(传唤、视为申请撤诉、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撤诉) 
第五十二条(审理依据) 
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 
第五十四条(判决) 
第五十五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案件移送) 
第五十七条(一审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上诉) 
第五十九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六十条(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六十一条(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申诉) 
第六十三条(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抗诉) 
第八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生效裁判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非诉行政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行政赔偿) 
第六十八条(赔偿主体和追偿)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七十一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七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 
第七十五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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