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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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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毒品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1645
  • 作      者:
    位鲁刚[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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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位鲁刚,男,1972年出生,山东青岛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连续两次荣获“北京市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成功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央视新址火灾系列案、北京“打黑除恶第一枪”案、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被患者砍伤案等一大批重特大刑事案件,获选北京公诉诉讼监督“十大精品案件”:曾撰写多篇调研文章,分别发表于《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中国法院报》、《公诉人》等报刊并被收录入《检察工作新视界》、《检察理论与实践》等书籍。
  
  张婷,女,1980年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二成功办理了数十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毒品案件办理经验一撰写的调研文章分别发表于《检察日报》、《人民检察》等报刊,并被收录入《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建设》等书籍。
  
  高鹏,男,1978年出生,北京市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毕业,曾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主诉检察官,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主诉检察官。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毒品案件办理经验一撰写并发表了《试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规制》、《毒品犯罪的新动向及其规制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下毒品重罪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研究》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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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疑难新型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系列:毒品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从宏观层面看,可以推动公诉模式由传统经验型向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转变;从微观层面看,可以满足办案一线的现实需求,为公诉人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提供现实的借鉴、参考样本,帮助公诉人通过简洁、便利的途径提升办理相关类案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加强公诉人才专业化、群体化建设,进而培养造就一批通理论、精实务、善研究的专家型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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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是根据起获位置保持原始包装分别予以鉴定,出具毒品检验报告。对于一人涉嫌多笔多种毒品犯罪,或是多人涉嫌多起毒品犯罪案件至关重要。在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唐某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根据搜查笔录的记载侦查人员从唐某暂住处所在的两个房间的不同地点搜查出不同种类毒品,但毒品检验鉴定书的结论却是将不同地点搜出的毒品进行混合后归类做出的结果,如果可以确认在该处起获的全部毒品都属于犯罪嫌疑人唐某,那么这样检验虽不应该但仍可以接受,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恰恰辩解称自己只在其中一个房间居住,另一房间有他人居住,其中的毒品情况自己完全不知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辩解,这份毒品鉴定结论便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经过混合后加以鉴定的毒品无法还原,这对于指控犯罪无疑是增大了难度。
  (4)证明涉毒资金往来及执行财产刑应当具备的证据
  由于毒品犯罪多具有金钱利益关系,且所涉及的罪名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故在毒品犯罪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资金情况应列入必须进行的侦查工作之一。
  一是调取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所等地搜查扣押的银行卡必须到银行进行查询,如果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应当将对方账户一并查询,以确定钱款来源及去向,深挖犯罪。
  二是对于尚有余额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冻结,以便收缴赃款及今后财产刑的执行。我院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孟某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机关起诉了犯罪嫌疑人的多张银行卡,并亲赴深圳查询了犯罪嫌疑人用于交易的相关银行账户,却没有对上述银行卡的余额进行查询、冻结,导致可以及时罚没、收缴的涉案款项或个人财产长期处于失控状态。
  (5)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
  有些毒品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查获了毒品,但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往往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犯罪性质,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应受刑罚处罚的力度,因此抓住每一个线索开展工作是毒品犯罪侦查所必需的。
  一是犯罪嫌疑人手机。手机作为现代化普及的通信工具,也成了毒贩实施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由于手机具有其内部信息可被恢复、通信运营商管理通话记录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查阅犯罪嫌疑人手机、利用照相方式予以固定、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清单、对手机进行鉴定应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硬性调取的证据材料。我院审查的程某某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从湖北省运输毒品至京,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芳桥支行营业厅内被抓获。民警扣押了程某某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但未在第一时间及时调取相关通话清单,导致公安机关再与湖北移动公司联系调取时,该公司答复两号码停机后已重新投放市场销售,原信息无法恢复,故无法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运毒轨迹这一关键证据。
  二是交通、住宿记录。有些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购毒、接毒、运毒的过程中乘坐飞机或者火车,现阶段,飞机与火车均系实名购票,查询便捷,因此调取航班记录、乘车记录可以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运行轨迹,进一步查明案件性质,也有利于深挖犯罪。
  (6)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二是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调取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三是犯罪嫌疑人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书面材料,除了调取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外,还应调取相应的解除、释放证明。
  2.特殊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额外取得的证据
  (1)未抓到现形的贩卖毒品案件
  有些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而是在其住所等地查获大量毒品,是否能够取到其曾有贩卖毒品行为、是否系以贩养吸人员的证据是其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
  一是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此类人员往往在贩毒时记账。特别是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
  二是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
  三是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
  (2)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采用快递方式运毒也成了毒品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方式。这类案件的定罪难度主要集中在对在外省市寄运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因为与收货人往往和毒品同时被查获不同,寄运人被抓获时与毒品处于分离状态,有的甚至系在外省市被抓获,且均对寄运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而移送审查起诉时有罪证据往往仅有收件人对寄件人的指认这一单一且易发生变化的主观证据。我院审查的唐某运输毒品案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到快递公司调取快递单原件,只是提取了复印件,导致原始单据丢失,而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做出笔迹鉴定结论,对寄运毒品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因此,及时调取快递单原件,并对快递单上进行字迹鉴定,对认定寄运人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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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类案公诉实务
第一讲 毒品犯罪综述
一、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本身所呈现出的特点
(二)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二、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新动向及禁毒工作的重点、难点
(一)从毒品形势变化看
(二)从禁毒工作看
第二讲 毒品犯罪共性问题
一、犯罪构成要件共性问题研究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二)客观行为研究
(三)量刑情节的问题
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毒品案件的相关影响
(一)特情引诱与控制下交付
(二)技术侦查
三、同步录音、录像
四、侦查人员出庭问题
五、毒品案件定案证据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均应当具有相应证据证明
(二)所收集、调取证据均应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讲 必备专业知识
一、毒品概述
(一)毒品的概念
(二)毒品与药品、毒物的区别
(三)“吸毒”的方式
(四)毒品的特征
(五)毒品的分类
二、麻醉药品
(一)鸦片类毒品
(二)大麻类毒品
(三)古柯类毒品
三、精神药品
(一)兴奋剂类毒品
(二)致幻剂类毒品
(三)抑制剂类毒品
四、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合成毒品中的应用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五)易制毒化学品的识别
五、毒品检验
(一)常见毒品的实验室检测方法
(二)人体内毒品成分的检测
第四讲 办案依据快速查询与理解适用
一、《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法条
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毒品的法条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关于毒品的法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剧毒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九、《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下篇 专业化公诉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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