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
1.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1)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著作权法》关于传统知识的唯一规定。这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同时也说明该客体和本法所保护的其他作品有区别,需要特别规范。《商标法》第16条将地理标志纳入其调整范围。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某一种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该法的规定,传统的识别性标志可以通过地理标志的申请得到法律保护。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6条第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这表明中国的立法部门已经认识到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并建立了专利申请程序中有关遗传资源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遗传资源的权利归属、相关主体的利益分享等重要问题均未涉及。
(2)传统知识保护专项立法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第2条将传统工艺美术定义为:“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同时,该条例第9条对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技艺采取的保护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制定的专门保护传统知识中传统手工技能的条例。
(3)地方的传统知识保护立法
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传统知识的日益重视,很多传统知识丰富的地区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等单行法规,以此来加强对地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是云南省,云南省于2000年5月26曰经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传统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建立了民间文化保护的分级保护制度,建立了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团体)和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建立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建立了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相关的制度。”’自《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出台后,贵州省又于2002年出台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来加强对贵州省民间文化传统的保护。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