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或推翻公诉方指控的效果。积极辩护是一种先立后破的辩护,先设立一个新的观点、主张,提出新的事实,其最终目的是击破公诉方的整个公诉体系。这种辩护的优势在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常常能够达到出人意料的说服法官之功效。而需积极促成情节的量刑辩护便是积极辩护,它提出控方未曾提及的量刑情节,用这些新的量刑情节来论证法官应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裁判。
(一)可促成的量刑情节之梳理
可促成的量刑情节既包括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又包括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酌定情节,还包括诸如刑事和解等准法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不同,酌定量刑情节是一个十分开放的量刑情节体系”④,所以包括法定、准法定、酌定三类量刑情节的可促成的量刑情节之内涵与外延也是十分丰富的。根据《东营市量刑辩护指导意见》和《济南市量刑辩护指导意见》这两份规范性文件,笔者对可促成的量刑情节进行简要梳理。
根据《东营市量刑辩护指导意见》和《济南市量刑辩护指导意见》第6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考虑的量刑情节中包含如下可促成的量刑情节:(1)《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等;(2)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等;(3)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回归社会的难度,判罚财产刑案件中缴付财产预先执行可能的等等。
(二)新的量刑情节促成之方法
下面以刑事和解为例,探究一下新的量刑情节促成之方法。刑事和解这一量刑情节原本是不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后,需要辩护律师积极促成被告方与被害方会面、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它往往产生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的产生于一审开庭前、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乃至产生于死刑复核程序期问。那么,辩护律师通常应当如何促成刑事和解这一情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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