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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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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总第7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51868
  • 作      者:
    齐树洁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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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当代中国司法生长于乡村社会并扩展至城市社区,总体上呈现出乡土司法的特质。它既受到伦理观念的深刻影响,又反映出浓厚的政治色彩,因此最具有意义的问题往往在基层司法中更为突出。基层司法是中国司法的典型形态,代表了中国司法的具体状况,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基本特征,反映了中国司法的主要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说,关注基层司法就是关注中国法治的前途。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回应基层百姓的司法需求,重视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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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lburg大学、巴黎第二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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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总第7卷)》收录的文章,分为司法调研、理论纵横、司法改革、审判实务、域外司法等几个部分。该些模块所收录的文章多方位、多角度地阐释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理论、实践经验以及域外借鉴问题,力求从不同的内容和多方的维度方面尝试“接近正义”的努力。这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可能的理论和实践思路,是研究我国司法改革的相关法学学者和法科学生的有益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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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总第7卷)》:
  
  但是,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都要有制定法上的依据并不现实,行政承诺行为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具有形式多样、方式灵活等特点,在运用行政法定标准对其审查时,应采取一种客观、灵活的态度。具体而言:首先,行政法定标准要求行政承诺必须由法定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作出,其他主体作出的承诺不具有行政承诺的意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承诺则可能无效。其次,行政法定标准要求行政承诺必须依据行政管理职权作出,不得超越职权随意承诺。最后,行政法定标准要求行政承诺必须以法律为界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超出法律的规定,但并非要求行政承诺必须有直接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只要行政承诺是依据职权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则应肯定该行政承诺的效力。在实践中,行政承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若该规范性文件之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应以上位法为准。
  (三)合理性标准
  合理性标准要求行政承诺行为的实施必须公正、客观、适度并符合理性。行政承诺行为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直接的沟通与合作,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一旦使用得不合理,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合理性标准要求行政承诺要体现平等与公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承诺行为过程中应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对任何一方都不偏不倚,使任何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均有相同的获得承诺利益的机会和权利。其次,合理性标准要求行政承诺要符合效益原则。行政承诺所要追求的管理目标与因该承诺导致的社会付出或行政支出相比,无论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来看,只有产生正效益的行政承诺才是合理的。如果行政承诺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其实现的目标对社会来讲增益有限,则该行政承诺应被认定为不合理。
  (四)审查标准的运用规则
  上述三个审查的标准并非同等适用,而应有主次之分。信赖保护标准虽不是最直接的标准,但却是最重要的标准。法定性标准是最直接、最常用的标准,其适用应以不违反信赖保护标准为前提。符合法定标准但违反信赖保护标准的行政承诺行为,应作出否定性评价。运用法定标准可对某行政承诺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若该否定性评价会违反信赖保护标准的,则不宜作出否定性评价。因为从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来看,维护政府的诚信和相对人的利益之价值大于某一行政承诺的形式合法性价值。合理性标准实际上尚不能作为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对行政承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只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承诺行为的基本原则,但从延伸司法功能的角度来看,本文将其作为对行政承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灵活加以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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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强化司法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调研
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研究报告
温州地区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普遍逮捕状况与影响因素分析——以L区检察院的实践为中心
关于翔安法院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情况的报告
同安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司法解读与思考——对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调解中的问题——以思明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
关于先行调解机制运行的调研报告——以集美法院的实践为分析样本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农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基于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实证分析

理论纵横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困境及制度完善
醉驾行为入罪标准探析
关于诉讼动机的心理学分析
对诉权理论中国化的若干思考
论突袭性裁判之防止
专门法庭的法律构造与机构建制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以诉讼当事人为视角
香港民事上诉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行政承诺行为司法审查问题的探讨
从“赔命价”看法治在边疆的生长

审判实务
论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定损方法探讨——以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价值为视角
刑事传唤的自首判定与侦查规范
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民事诉讼当事人虚假陈述之法律规制
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规定之探析
李亚赛诉陈安辉、陈永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灵牌对当事人身份确认的证据效力
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以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为切入点

司法改革
转型时期的刑事司法改革
周宁法院审判综合改革的思路与实践
检察职权范围的问题与重构——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分析对象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改革路径探析
类别审判专项化的规范解读——以环保专项审判为范本
我国人事保证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思考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七周年回顾
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的探索——以长宁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

域外司法
英国案件管理制度的新发展
西班牙调解制度评析
意大利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爱尔兰调解制度发展简评
发展中的比利时调解制度
新西兰调解制度简析
希腊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
匈牙利调解制度述评
奥地利调解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日本ADR制度发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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