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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检察权能与检察实务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3052
  • 作      者:
    高树勇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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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检察权能与检察实务研究》的观点都是来自唐山一线的检察官,他们在执法办案中,审慎应对检察权能运行中遇到的大量鲜活、复杂多变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检察实践中碰撞出的智慧之花,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后,伏案成文,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检察权能与检察实务研究》理论扎实,真知灼见多来源于实践,基本涵盖了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辑印成书,用检察理论指导办案实践,分享给办案一线的检察人员。
  《检察权能与检察实务研究》在结构体例上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是有关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察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容,包括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文化助力检察队伍管理、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及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和完善;第二章是检察业务与实践,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取证的监督、审查不起诉的规范、初查工作与技术侦查、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侦查阶段翻供的应对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第三章是检察改革与探索,包括建立不批准逮捕或捕后听证程序、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研究、庭前会议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监所检察体制改革、未成年刑事法律政策演进和民事检察现实问题破解;第四章是检察职能优化与服务大局,包括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督促起诉及支持起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检察监督、优化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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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权能与检察实务研究》:
  (三)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功能。它与证据的关联性密切相关。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内容越丰富,信息量越大,关联性越强。
  一般来说,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法律一般不对证明力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主要由司法人员依靠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良心法则,依靠其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的判断,而非依靠其法律素养,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采用陪审团制,选出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作为事实的裁判者的原因。逻辑法则,比如,犯罪嫌疑人先做有罪供述,后做无罪辩解,因为违反不矛盾律,所以,不可能同真,不应当全部采信。经验法则,比如,对来源不明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因为,有大量的教训表明,根据来源不明的证据定案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才作出以上规定。良心法则,比如,对证据有疑问时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天平倒向弱者”,这是一般的法律价值观的要求,既不是逻辑法则,也不是经验法则。当然,法律不对证明力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裁判者可以毫无制约地自由裁量。为控制司法者的裁判权,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要求司法者的思维要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其推论的过程、主要依据都要求予以公开。目前,我们对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捕理由说明书等工作文书说理性的要求,就是以上思想的反映。另外,一些国家把比较成熟的有关证明力判断的规则写入法律,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在我国,古代神示证明制度消失的较早,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类似西方的法定证据制度,清末改制后,主要实行自由心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为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留了以证据作为证明手段的理性根据,另一方面又试图超越自由心证制度,从客观上对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设定一些外在的限制或标准,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证明的客体,又称要证事实或待证事实,是指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按照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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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检察理论的生命之美在于实践(代序)
第一章 检察队伍管理与机制创新
第一节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第二节 检察文化助力检察队伍管理
第三节 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四节 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
第五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二章 检察业务与实践
第一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二节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第三节 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
第四节 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取证的监督
第五节 审查不起诉的规范
第六节 初查工作与技术侦查
第七节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
第八节 侦查阶段翻供的应对
第九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第三章 检察改革与探索
第一节 建立不批准逮捕或捕后听证程序
第二节 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
第三节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研究
第五节 庭前会议制度
第六节 刑事和解制度
第七节 监所检察体制改革
第八节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政策演进
第九节 民事检察现实问题破解

第四章 检察职能优化与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节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第三节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第四节 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
第五节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第六节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检察监督
第七节 优化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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