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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13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2536
  • 作      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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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13集)》设置的主要栏目有:
  【领导讲话】本栏目收录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司检察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袁本朴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杨克勤检察长在有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理论争鸣】主要介绍专家、学者和民事行政检 察人员对民事行政检察理论、制度、法律适用等前沿课题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果。本栏目收录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探析》等8篇文章。
  【调查研究】主要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和现象进行原因分析、经验总结及对策建议等。本栏目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的调研报告》等13篇调研文章。
  【经验介绍】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 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总结、介绍和推广。本栏目介绍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的经验。
  【检法交流】主要介绍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会签 的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本栏目收录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个文件。
  【规范性文件】主要选登地方检察机关制定的与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关的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本栏目收录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若干意见》等7个文件。
  【法律、司法解释】主要是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有关的,最新颁布或修改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本栏目收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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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13集)》: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法院应予以释明。比如,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释明承租人予以变更,承租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经审查,承租人购房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履行能力的,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承租人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释明。比如,大量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将诉讼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从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看,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胜败诉的情况决定,当事人不能针对诉讼费用的决定单独提起上诉,只能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如果将诉讼费用作为一项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应对此诉讼费用的负担予以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列明,否则属于遗漏判项。因此,当事人将诉讼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法院应予以释明,告知其诉讼费用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胜败诉情况决定的。
  (三)关于反诉与抗辩的释明
  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或辩论意见不能涵盖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主张或辩论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提示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点是否均予认同,必要时可以将该方当事人遗漏的要点进行归纳或概括后,逐条进行询问。
  诉讼中,原告给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常常没有明确代理人是否能针对被告的反诉进行诉讼,如果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完善针对被告反诉的委托代理手续。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理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就如果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来抗辩进行释明。
  如前文所述,如果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被告以合同有效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当向主张有效的当事人释明,如果合同无效时对于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是何意见。
  (四)关于法律适用的释明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般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对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不存在,法院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以便当事人在明确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事实不一致的,属于在法律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法院应从实体上作出判决。
  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是实践中有大量当事人并不完全明白选择违约或侵权对诉讼产生的影响,难以进行选择,此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请求权的基础,并释明不同案由中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赔偿标准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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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领导讲话】
在山西省检察机关推进民事诉讼法实施晋中现场会上的讲话
在贵州省全省分州市院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学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
则(试行)》电视电话(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理论争鸣】
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探析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
民事诉讼释明制度研究
准确理解和把握“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含义
论民事执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论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权
对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思考
——兼论对“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制约行政权视角下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调查研究】
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调研报告
2013年全国执行检察工作情况
民行检察环节缠诉闹访现象分析与对策
——以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为视角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201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2013年湖北省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2013年贵州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结果分析
安徽省民事行政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情况调研报告
为“依法行政”扎紧权力运行的“篱笆”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实践和启示
湖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检察监督调研报告
湖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专项调研报告

【经验介绍】
完善民事督促起诉机制提升民行监督服务能力

【检法交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
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关于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处关于加强反
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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