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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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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4283
  • 作      者:
    王晓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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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晓华,1983年1月出生,上海市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刑事诉讼法方向)。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现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在《现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上海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作为主要执笔人参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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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中,质证是被告人最主要的防御手段之一。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质证权,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可靠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纵观世界各国,质证权被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对于质证权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实践中对被告人质证权重要性的认识尚不充分,被告人质证通常被视为法官认定事实过程中的辅助手段。实践中,被告人行使质证权面临着很多问题,影响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在部分案件中还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正当性。强调被告人质证的权利属性,提高质证权在实现事实认定和权利保障双重诉讼目标中的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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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研究》:
  尽管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最高院解释》所制定的这些规则对于规范质证行为是远远不够的,与真正控辩式庭审模式下的质证规则相比差距很大。首先,质证权与举证权不平等。对于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证人的发问,《最高院解释》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但对于相对方的发问,则要求必须经过审判长的同意方能进行。虽然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条款适用于控辩双方,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证人都是由控方传唤的,这一规定更多地限制了被告人、辩护人对控方申请的证人进行询问的权利。审判长如果不批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既没有权利要求审判长提供理由,也没有任何寻求救济的途径,事实上为法庭限制被告人质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对于诱导询问的问题,《最高院解释》采取了一刀切的方法否定了质证过程中使用诱导询问的合法性。而作为交叉询问的一般规则,为了能更好地揭露证人证言中的虚假与矛盾之处,在反询问中是允许使用诱导询问的。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说明《最高院解释》的制定者对交叉询问基本规则理解上的简单化与粗陋。
  被告人对质证不享有主动权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被告人想要询问的证人往往不出庭;出庭的证人往往不是被告人想要询问的。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实证调研加以印证。笔者在调研中收集了32份卷宗,其中总共只有2个案件附有辩护人的《证人出庭申请书》,在这两起案件中,辩护人分别申请了3名证人和2名证人出庭,但在庭审中分别都只有1人出庭。辩护人的证人出庭申请书不可谓不详细,但最终都只有1名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法官并没有对其他证人为何没有出庭作出任何解释,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没有纠缠于此问题。倒是在一起案件中,公诉人对于另一名证人为何不出庭作出了如下的解释:“公诉人认为A是否出庭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证人B当庭的陈述与她原先的陈述并没有不相同的地方。公安机关是依法取证的,A的陈述也是如此,而且A的证人证言经当庭质证,应予以采信。”对公诉人来说,证人出庭仅仅是审查他的证言前后是否一致,A的证言既然和庭前讲的一致,而A的庭前证言是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的,那么即使B出庭,他的证言同样也会和由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的庭前证言一致,所以B不需要出庭。这种逻辑难免让人有种强词夺理的感觉,将质证看做可有可无的过场,仍然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体现。而对被告人来讲,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似乎就是一种恩赐,证人来了,是给被告人、给法庭、甚至给法律面子;证人不来似乎也不是大不了的事情。
  另外,在32起案件中除了辩护人申请出庭的2名证人以外,还有3个案件有证人出庭,其中2个案件分别有2名和1名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出庭,1个案件有1名鉴定人出庭。在这3起案件中,出庭证人所要证明的并非都是核心事实,有些只是间接证据。出庭的鉴定人也只是当庭宣读了鉴定结论。被告人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也都没有异议,辩护人也没有对证人进行发问。这样的证人似乎只是为了出庭而出庭,或许法官只是为了避免零证人出庭的数据而不得不找些好说话又不关键的证人出庭。这中间丝毫没有体现出被告人的需要,谈不上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尊重,相反只是对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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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引言 被告人质证权在中国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基相问题
一、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
(一)质证权是辩护方的核心权利
(二)质证权是庭审中的权利
(三)质证权是针对人的权利
二、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内容
(一)面对面的对质
(二)互动性的沟通
三、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理论基础
(一)真实性理论
(二)正当程序理论
(三)其他的理论观点述评
四、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诉讼价值
(一)避免偏听偏信,防止错定事实
(二)实现诉讼参与,尊重被告人格
(三)促进庭审对抗,减少重复诉讼

第二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质证权诉讼地位的现状
(二)我国质证方式的现状
(三)我国质证权需求状况的现状
(四)实践中的改进与不足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缺乏公正审判理念
(二)质证权保障的国家责任缺失
(三)法官认定事实过多依赖控方卷宗
(四)质证辅助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合理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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