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转型发展研究》:
3.强制措施要适当
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既要慎用也要善用,提高风险决策能力,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拘留、逮捕的,果断决策,准确使用,保证办案工作有效顺利进行。
4.配套措施要完善
进一步建立科学的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合理设置撤案率、逮捕质量、起诉比例等考评指标,树立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查清问题,查明犯罪和证明不构成犯罪都是成绩的政绩观。建立完善风险决策机制,为规范执法、保证办案安全而风险决策所可能造成的失误,除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外,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也不对个人追偿和问责,引导和促进办案模式的转变。
(三)始终做到四个坚持
1.坚持依法办案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任务。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活动不仅需要遵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同时需要监督“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实施。“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精神不仅表现为对每一位合法公民的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同时表现为对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初查工作能够为检察机关准确立案提供充分的依据,有效提高查办自侦案件的质量。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初查,能够有效排除有诬告陷害故意的举报、控告、检举材料,避免无罪的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对诬告陷害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中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前紧后松”办案模式针对立案前的审查、初查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程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自侦案件侦查权的行使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有效避免了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充分体现了对每一位公民的人权的平等尊重与保障。
2.坚持慎重初查与大胆立案相统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基于职务犯罪的特点,如果不进行大量细致的初查,很难发现涉嫌犯罪的蛛丝马迹,因此初查工作是决定是否立案的基础,必须慎之又慎。“前紧后松”办案模式对初查阶段的要求是从严从“紧”,要求把初查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作为自侦案件侦办的基石,减少初查工作的随意性。因此,要充分重视初查工作,讲究初查方法与技巧,充分运用查询、勘验、鉴定等措施,固定基本犯罪事实证据后,依法迅速大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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