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章 绪论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审理,由该第三者对争议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判断或裁决。该第三者或为仲裁员,或为仲裁机构。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商事争议的解决。在我国,仲裁也是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异,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① 本书中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的是商事仲裁。
第二节 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主要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性。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也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方当事人是否将已发生或以后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提交给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以及仲裁所适用的规则———包括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国际或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在不违背仲裁地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当事人还可以就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实体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 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各国仲裁机构备有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大多是某专业领域中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有关人士作为特定案件的仲裁员。即使仲裁机构不备有仲裁员名册, 仲裁机构所推选的人士也都是专业人员,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由于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的问题,专家裁判争议能够更好地保证裁断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更具有权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 规定,仲裁员应当是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知识的专家或专业人员。专家裁断争议是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四、灵活性 由于仲裁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具有灵活性。例如,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在仲裁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仲裁的程序就可以作出变动和调整,仲裁事项范围也可以延伸到原约定的范围之外的相关事项。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在庭外就其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仲裁庭根据达成一致的意见作出具有约束 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五、保密性 保密是仲裁的一项原则,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① 仲裁的保密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内容、仲裁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庭合议的意见以及仲裁裁决等仲裁中的信息不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与仲裁的保密性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仲裁的私人性。仲裁的私人性针对的是仲裁的过程,在仲裁的过程中,除了仲裁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证人,其他人不能进入仲裁庭的审理,除非当事人各方表示同意。仲裁的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自身形象,有利于灵活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和其他信息。 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六、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各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结案时限都有较严格的要求,当事人也可以对结案时限作出约定。因此,通过仲裁方式能够较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七、一定程度的经济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一般都是最终的(final),不存在可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机制,因而也就不存在因多级审理而产生的多次收费。在一般的国内仲裁案件中,仲裁结案的相对快捷和一裁终局的特点使得当事人在支付数量不多的仲裁费的情况下得以解决纠纷,比较经济。在国外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开销、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合议和开庭场地的租金,所承担的费用额还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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