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由于间接证据的特点,在只能取得间接证据时,就应予慎重对待。一是必须审查每一间接证据的来源,搞清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彼此间有无矛盾或相互抵销的关系。二是要审查各种间接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决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行政事务事实,可以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行政事务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行政事务事实,而是经过传述、转抄等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则称之为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并不取决于证据是否为处理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所直接获取。行政工作人员亲自取得的证据,如证人陈述的是别人转告的情况,仍为传来证据。委托外地行政工作人员取得的证据,如据目睹人的陈述而作的询问笔录,对委托者而言,虽亲自所得,仍为原始证据。关键要看证据本身是直接来源于行政事务的事实,还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原始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行政事务事实,如亲眼目睹有关事实的证人证言、相对人对自己的被指控违法行为所作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的原本、物证中的原物等,故又称第一手证据。原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直接联系,两者距离较近,误差自然较小,真实可靠程序比较大,易于证明事实真象。因此,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原始证据的收集,只要有可能,应力求取得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实质上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不是直接来自于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故又称派生证据。如陈述听别人讲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由于传来证据不是来源于原始出处,在传述、转抄等经过中间环节的过程中,就很可能发生差错而不符合原来的情况。如人证在传述过程中,随着传述次数的增加,会不可避免地使得真实可靠性越来越低。物证和书证同样如此,复制品及复制品的再复制,跟物证原物、书证原件相比,失真度会愈来愈大。因此,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比,真实程度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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