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三)原告资格认定的客观标准:原告是承担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修正后的条文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均可起诉。结合《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利害关系”的含义大致理解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影响。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成为原告。相反,如果仅仅是对某行政行为心怀不满,而没有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则无法获得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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