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人应当具备的三种素质
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必须具备三种素质、四个能力。三种素质指: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社会阅历,严密的逻辑思维和雄辩的口才,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一,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法学理论是基础,是作为公诉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许多人认为只要熟练地掌握法理和法律法规就能办好案件,为什么还要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呢?事实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无论在刑事案件庭审抗辩的过程中,还是在证据排列组合的过程中,或是在分析排他证据的过程中,生活的阅历都或多或少地对公诉人起到帮助作用,有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案件的判断是否准确。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是名律师,他办过的案件中有一起著名的“小布尔斯特朗案件”,其中使得他获得制胜权的抗辩论据就是一个生活常识。在法庭上证人讲当天夜里11点多,看到被指控的嫌疑人开枪射击了被害人,他说他借着月光看得特别清楚,林肯在庭上进行辩护的一个理由就是,事发当天是下弦月,也就是当天的月亮在12点以后才会升上天空,上半夜是没有月亮的,没有月亮哪里会有月光呢?没有月光又怎能借着月光看清嫌疑人开枪射击呢?显然证人作了虚假的陈述,林肯就是掌握了这个生活常识从而帮助一个被指控有杀人嫌疑的人获得了自由。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对司法人员的从业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制,美国读法学专业前要读预科或自然科学、人文科学,日本有独具特色的法槽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的执业理念、较高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求从业者增加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因此无论是制度建设需要还是办案实践需求,作为公诉人仅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不够的,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
第二,应当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和雄辩的口才。这与前文所谈的职业形象中的能言善辩有密切联系。逻辑思维严密主要是指,在审查案件及出庭抗辩过程中思考、判断事实、证据及其内在关联等问题时应具备的能力,雄辩的口才是严密逻辑的外在表现,两者互为表里。只有具备了严密的逻辑思维才能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证据缺陷、事实不清等问题;才能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进一步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去伪存真;才能在法庭上发现被告人、辩护人的逻辑漏洞,并及时找到相应的论据去击败对方。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其他业务,公诉业务最为讲求要善于表达,有雄辩的口才。如前所述,说服责任是公诉的三大职责之一,对公诉工作而言,说服就是用语言去表达理论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及其内在的逻辑并使人信服,因而对公诉人的要求很高,如果口齿不清、不善于表达,他人就无法清楚地了解公诉观点和意见,更谈不上说服他人接受公诉观点和意见。因此,不论是开展释法说理还是出席法庭抑或是沟通协调,都需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也就是这里说的雄辩的口才。
第三,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不是所有的检察人员都适合做公诉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心理素质不够好。很多同志在做别的工作时能力很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等都很好,但是一旦坐在公诉席上就全身僵硬,反应迟钝,究其原因就是紧张。我们通常要求从业不久的公诉人要练“两个大”,首先是“嗓门大”,对于天生就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人来说,尤其需要锻炼嗓门,因为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庭没有麦克风,如果声音不够洪亮,旁听的人就听不清楚;其次是“胆子大”,说的其实是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法庭上经常会遇到一些突发或者超出预料之外的情况,需要公诉人冷静应对,从容化解危机,而这就需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有一句成语叫急中生智,但是在庭上真正能做到急中生智的人是有智慧且胸有成竹、处变不惊的人,一般人很难做到,大部分人容易急中生乱,大脑在极度紧张的一瞬间出现空白,很难迅速想出应对方案,只有那些心理素质比较好的公诉人才能保持思维活跃,才能够对有关问题流畅地应答,故而对心理素质的要求是很高的。关于协调能力,公诉工作的个体性特征决定了许多情况下需要公诉人本人与相关部门、人员协调解决一些问题,而协调的结果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顺利与否,例如,与侦查人员协调补证工作,与审判人员就庭审事宜进行沟通,自行补证过程中与相关单位、人员的协调沟通等,这些虽与专业水准关系不大,但却是工作实践中必须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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