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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家事调解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452347
  • 作      者:
    来文彬著
  • 出 版 社 :
    群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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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家事调解制度研究》从基本理论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对家事调解制度予以充分分析,并就中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家事调解之基本理论、家事调解之主体、家事调解之特性,以期能够对中国家事调解的性质与功能之认识、实务发展以及相关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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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婚姻无效案件
  婚姻无效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均未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采取两分法:对婚姻效力的审理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先行裁决;对因婚姻无效牵涉之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普通程序,二审终审。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
  由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婚姻无效显然被认为是婚姻关系确认类型之一,但其存在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1.婚姻无效案件性质之认定与调解
  婚姻无效案件性质究竟如何,学界却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按照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制定者及相关研究者之观点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系非讼案件,该诉讼为确认之诉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可以明显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诉讼程序之规定予以裁决,不进行调解。
  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婚姻无效案件应为民事诉讼案件而非非讼案件、为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因此,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①还有的观点主张婚姻无效确系诉讼案件而非非讼案件,为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但同时又认为其具有非讼特点或属性,因而应适用“非讼法理”,即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不得调解。②
  由上可知,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调解本身,而在于对婚姻无效案件之认识。婚姻无效案件性质之认定是决定调解是否适用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认为,事实上,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划分并未有明确、统一的法理标准,甚至更多的只是取决于现行法的规定。③以非讼案件认定宣告婚姻无效之性质、并禁止调解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另外,就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定而言,婚姻无效系裁判无效、相对无效,因而,宣告婚姻无效应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因而,从案件性质上看,是存在调解适用之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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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专业性家事调解:迈向社会和谐的家事纠纷解决
(代自序)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部分  家事调解之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家事调解之对象
第一节  家事纠纷之界定
一、含义之界定
二、基本特征
第二节  家事纠纷之调解范围
一、家庭暴力
二、婚姻无效案件
第二章  家事调解之主体
第一节  家事纠纷当事人
第二节  家事调解员
一、家事调解员之地位
二、家事调解员之主要任务
三、家事调解员之资质要求
四、家事调解员之行为规范
五、家事调解员之类型
第三节  子女与家事调解
一、是否参与家事调解
二、如何参与家事调解
三、子女参与家事调解之中国语境
第四节  家事调解之辅助人员
第三章  家事调解之特性
第一节  家事纠纷之规范与家事调解
一、家事实体与程序规范
二、专门的家事调解
第二节  家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之不同

第二部分  域外家事调解制度之概况
第四章  西方国家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美洲家事调解之概况
一、美国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践
二、加拿大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践
三、美洲家事调解之小结
第二节  欧洲家事调解之概况
一、欧洲家事调解发展之概况
二、欧洲主要国家之家事调解
三、欧洲家事调解之小结
第三节  大洋洲家事调解之概况
一、澳大利亚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践
二、新西兰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践
……
第三部分  中国家事调解制度
地语
附录:产国各州家事调解情况统计简表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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