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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6560
  • 作      者:
    于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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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鹏,女,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2006年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迄今为止,出版合著1部,主编或参编教材4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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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采用比较法学、实证法学和历史法学等研究方法,梳理各国证明妨碍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比较借鉴两大法系有关证明妨碍的立法、学说以及判例研究成果,在厘清证明妨碍内涵的基础上,渐次展开对其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适用效果等问题的讨论,试图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理论体系,以及构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提出建议。
  除导言外,《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概念及其动因。本章首先采用历史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纵向上对两大法系有关证明妨碍的早期判例和近、现代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并在总结各国和地区证明妨碍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对证明妨碍的内涵进行界定,为下文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为正确认识证明妨碍这一复杂现象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本章还对证明妨碍的产生动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二章为建构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探讨了英美法系对证明妨碍所持法律立场的争议,同时分析了大陆法系有关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学说,即经验法则说、损害赔偿义务说、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说、事案解明义务违背说、期待可能性说等,对上述学说的主要观点和局限性进行了评析。以两大法系为借鉴,本章主张从多元化视角出发,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主,辅以证据调查协力义务说和损害赔偿义务说,共同构筑证明妨碍制度之法理基础。
  第三章为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构成证明妨碍的逻辑前提,是妨碍者负有与诉讼证明相关的某种义务(实体法性质的义务或程序法性质的义务)。除此之外,妨碍者主观上还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主观可归责性,即故意或过失。从客观方面要件分析,构成证明妨碍,妨碍行为必须造成待证事实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结果。
  第四章为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救济与制裁制度。本章首先以美国法为中心,考察了独具特色的英美法系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体系,之后介绍了大陆法系有关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的学说、判例和立法。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章主张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制度的政策目标应定位于回复案件真实,同时适当考虑惩罚和救济。在择定具体的救济与制裁手段时,应综合考虑与证明妨碍相关的诸要素,同时借助从案件其他证据获得的心证,由法官自由裁量做出选择。
  第五章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提出了建议。本章分析了我国有关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从完善立法、相关配套制度和司法环境的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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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
  2.何谓妨碍?厘清证明妨碍的概念,除了要明确妨碍行为的对象外,还必须正确界定“妨碍”的含义。如前所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妨碍”的解释,证明妨碍可被理解为通过对证明主体或证明手段的干扰、阻碍,使诉讼证明不能顺利进行,因而影响案件事实发现的行为。但作为法学概念,似乎仍需进一步明确上述界定中“干扰”和“阻碍”的含义。
  司法实践中,“干扰、阻碍”证明的方式多种多样、形态各异。绝大多数证明妨碍行为是通过妨碍证明手段,即妨碍证据本身及其取得过程的方式实现的,最常见的包括毁损、隐藏、更改证据,拒不提交证据以及遗失证据等等。随着以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为标志的电子时代的到来,证明妨碍行为变得更为隐蔽。电子证据的删除和更改,相对于传统证据形式,更加难以被发现,甚至不留任何痕迹。如此看来,面对形形色色、表现形式各异的证明妨碍行为,通过列举的方式具体阐明“妨碍”或“干扰、阻碍”的含义既不明智,也不可能穷尽。但是,不管哪种形式的妨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使本可能为一方当事人或法庭运用的证据,不可能或不能以本来面目呈现于法庭或当事人面前并为其所用,这也是我们理解“妨碍”含义的关键之所在。因此,笔者认为,证明妨碍之“妨碍”,意指通过影响证明主体或证明手段的方式,干扰和阻挠诉讼证明活动,使本可能为一方当事人或法庭运用的证据,不可能或不能以本来面目呈现于法庭或当事人面前并为其所用。
  (三)行为、后果抑或法理?
  行为、后果抑或法理,究竟应该从何种视角出发界定证明妨碍的概念?笔者赞同“行为说”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只有从行为的角度出发界定证明妨碍的概念,才能理顺全部证明妨碍制度的关系。
  证明妨碍问题在现代诉讼中日益严重,妨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证明权,而且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并对诉讼公正构成威胁。因此,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对证明妨碍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证明妨碍制度就是以证明妨碍为中心构建的,旨在制裁妨碍行为并对妨碍行为受害人给予救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和。无论是设定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的理念及原则,还是选择救济与制裁的方式或手段,都必须在明确何种行为构成证明妨碍的前提下进行。换句话说,只有将证明妨碍界定为妨碍行为并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才能逐步展开对其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救济手段等的研究。在尚不明确何种行为构成证明妨碍的前提下,就奢谈其法律后果或者法理基础,无疑是舍本逐末,并将会给证明妨碍制度的研究和构建带来混乱。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和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包括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基于故意或过失,通过影响证明主体或证明手段干扰和阻挠诉讼证明活动,使本可能为一方当事人所用的证据,无法或不能以本来面目呈现于法庭,并进而导致案件事实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行为。这一概念界定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从行为角度界定证明妨碍的概念,有利于理顺全部证明妨碍制度的关系,避免制度建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混乱;其次,通过对证明妨碍主体要件的宽泛理解,扩大了证明妨碍法理的适用范围;最后,通过提炼“妨碍”一词在“证明妨碍”语境下的实质意义,克服了列举式界定的局限性,增强证明妨碍概念的适应性,以应对诉讼实践的复杂多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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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内容提要
导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理论创新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概念及其动因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概念
一、缘起及发展
二、各国和地区之观点分歧
三、内涵界定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动因
一、根源:霍姆斯的“坏人理论”
二、制度性原因:证据裁判主义
三、发生契机:证据收集制度的缺漏
四、催化剂:现代型民事诉讼的涌现
五、强化因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和行政、刑事诉讼证明妨碍内涵辨析
一、民事诉讼证明妨碍与行政诉讼证明妨碍辨析
二、民事诉讼证明妨碍与刑事诉讼证明妨碍辨析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控制抑或放任:对证明妨碍应持法律立场的争议
一、诉讼公正:严格控制的根本原因
二、效率和权利保护:适度容忍的理论考量
三、利益衡量:选择的方法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主要学说
一、经验法则说
二、损害赔偿义务说
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说
四、事案解明义务违背说
五、期待可能性说
第三节 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重构——以两大法系为借鉴
一、两大法系学说分歧及原因
二、证明妨碍法理基础之多元化视角分析

第三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前提要件
一、实体性义务
二、程序性义务
第二节 主体要件
一、有关证明妨碍主体要件的观点分歧
二、证明妨碍主体范围的拓宽
第三节 主观要件
一、证明妨碍主观要件之理论解构
二、证明妨碍主观要件之故意
三、证明妨碍主观要件之过失
……
第四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制度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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