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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与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937
  • 作      者:
    杨贝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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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贝,女,1978年2月生,籍贯河南南阳。2003年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曾参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主持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获一等奖,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民事审判中法官的法律解释”等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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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与学术的单薄,绝非由于该诉讼制度本身浅显,恰恰相反,附带民事诉讼的研究,涉及诉讼法中最为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问题,抛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两方面的知识积累,单单研究附带民事诉讼几无可能。这也许是不少学者未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研究课题的原因之一。
  在物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功利性毋庸置疑,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又迎合了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理论研究的选择性遗弃,必然导致立法的遗忘,而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遇的种种不幸,早已被人们追逐财富的匆匆脚步甩至身后,这似乎也正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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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资格问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即刑事被害人。然而,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并非仅限于刑事被害人。例如,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尤其是依靠被害人赡养、抚养的人(注意:现实中的赡养和抚养关系,不一定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还会存在于祖孙、非直系亲属乃至邻里朋友之间),实际上也由于被害人受到的不法侵害而遭受损失。再如,为被害人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也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实际承担者。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些人也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包括刑事被害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注:笔者在本书中,且将这些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统称为“被害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也应如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近亲属范围,要小于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
  此外,从其他国家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典第40条规定:“被害人或他们的继承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向被告提出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权在内的要求权。”对于继承人的民事求偿权,我国的民事立法也是允许的,但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对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却未做明确规定。
  综上可见,对于为被害人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民法规范中的部分近亲属和继承人,以及实际依靠被害人赡养、抚养的人,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赋予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立法缺陷,导致这些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却被剥夺了应有的诉权,其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和损害。
  2.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资格问题。就我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在民事法律框架下,对于共同直接实施了同一侵权行为,或者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实施的人,都将成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在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从而明确否决了原告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共同犯罪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于是,在本书引言部分介绍的案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即使在逃犯罪嫌疑人经济条件较好,亦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其尚未归案,被害人始终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其追偿。虽然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八年的痛苦等待和煎熬,这迟来的正义也难称得上真正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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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引言——从一宗案例谈起

第一编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从属论”与“独立论”之争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定义试析
第二章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渊源
第一节 我国刑、民诉讼立法制度的发展史
第二节 我国刑、民诉讼法律文化的发展史
第三章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现代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
第二节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编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一章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历次修订
第一节 1979年《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概述
第二节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概述
第三节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概述
第二章 1979~2012年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比较研究
第一节 1979~2012年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总结
第二节 1979~2012年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发展总结

第三编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和争议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困境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困境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缺陷的成因分析
第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之争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存废论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存废论之浅见

第四编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研究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诉权
第一节 诉权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权解析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念分析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

第五编 域外附带民事诉讼及赔偿模式简析
第一章 西方古代法律文化特点
……
第六编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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