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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6951
  • 作      者:
    高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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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咏,女,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北京大学博士。现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任教。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曾在《当代法学》、《证据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多篇,独著或者参编法学论著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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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机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旨在于解决控辩双方的证据合法性争议,为法庭排除非法证据设立相应的操作规则。与侦查、起诉程序、庭前准备程序以及法庭审理程序相比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有自身特殊的性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是该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托,在诉权保障和法官程序裁判权的规范上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程序的诉讼标的体现为两个方面的程序性争议,即侦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应否排除。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应具备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诉讼形态,法庭暂时变为程序性问题的裁判者,控辩双方的诉讼角色发生转换,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成为程序性裁判中的原告,而程序性裁判中的被告则是侦控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实体性裁判程序既密切关联,又有重大差异,在诉讼中二者的关系呈现出相对独立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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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程序法文库: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被告人可以行使其程序性诉权,提起程序性申请,启动程序性裁判程序,提出本方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并与对方质证、辩论,以此来促使裁判者对程序性违法行为作出裁决、实施程序性制裁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程序性辩护权缺失的最基本表现是诉权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如果行使诉权不能启动法院对控方取证合法性的刑事裁判程序,被告人就无法通过诉权获得公力救济,而被告人又不能进行私力救济,这实质上堵塞了被告人在受到非法取证之后寻求救济的惟一合法途径,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运行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既可以有效地制约侦查权、遏制警察违法行为的发生,又能保障被告人权利。但是,非法证据并不会自动消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这一规则本身只是静态的实体性规范,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有关诉讼主体的积极推动。此时,赋予被告人启动、推进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的诉权就尤为必要。从主体资格的角度,侦查取证直接针对被告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涉及取证合法性的诉讼中,被告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故可作为“正当当事人”。在诉讼利益方面,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构成侵害,被告人有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利益基础”。有了程序性裁判中的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被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程序性争议进行程序性裁判、对侵权者施以程序性制裁。在拘留、逮捕、审前羁押以及搜查、窃听、扣押程序中,如果被追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不公正对待,可以就警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向法院提起程序性诉讼,由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诉讼既可以在审前阶段进行,也可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法庭的审理活动不仅要解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等案件的实体问题,而且还要专门针对侦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作出裁判。
  其次,除发动程序外,被告人诉权的行使还应具有推动程序进行的功效。程序启动之后,即进入庭审阶段。此时,控辩双方对程序的充分、平等参与十分必要,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论之后,法官才能作出最终裁决。在这其中,法官的引导、审查和裁判固然有决定性作用,但是当事人并非被动的客体,而是要与法官共同推动司法裁判的过程,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的形成。审判行为本身就要求,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的裁判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当事人应有机会举证以说明自己的主张。在这种各方的参与和交流、互动中,司法裁判的质量、权威和可接受性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在当事方能够真正参与程序时,他们才更易于接受裁判结果;即使他们不赞成判决的内容,但却可能服从它们。”
  最后,被告人程序性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相关的救济机制是重要的制度保障。被告人在其诉权遭受侵犯之后,能够获得上级法院的司法救济,这是被告人诉权行使的依托。只有在救济手段的庇护之下,诉权才能规范和制约裁判权,才能限定和约束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要想保障被告方的程序性辩护权,有效的救济方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性要素。
  回顾中国多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大都“石沉大海”,很少得到积极的回应。法官拒绝受理被告人审查控方证据合法性申请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一是态度明确地制止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问题,以“不要追究细枝末节”等借口予以搪塞,提示被告人“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和翻供的法律后果;二是消极应对,不对刑讯逼供的辩护发表任何意见,完全无视和忽略辩方的申请。由于缺少可操作性规则的指引,法官的审理不受规范、随意性强,没有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活动的平台。在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置之不理、无根据地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或不排除非法证据时,被告方也“无计可施”,原因是找不到救济的途径。在最新制定的相关规定中,被告人的程序启动权得到确认。被告方享有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权利,法院对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相对于过去法庭动辄直接驳回、拒绝审查辩方申请的状况,这一规则在保障被告人诉权行使方面显然是巨大的进步。虽然,为有效启动程序,辩方须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即须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但很明显,此规定主要是出于防止被告方滥用程序性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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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范围的界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三、研究现状综述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性质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功能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诉讼标的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诉讼构造
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实体性裁判程序的关系
小结

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比较考察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三、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四、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五、比较与评析
小结

第三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的方式
二、启动的条件
三、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四、庭审中的启动
小结

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审理
一、法律文本中的听证方式
二、实践中的审理方式
三、庭外调查程序
四、裁判方式
小结

第五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一、基本理念
二、证据能力的限制规则
三、三种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
小结

第六章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程序
一、现状与问题
二、被告方的首次申请
三、对拒绝受理的上诉
四、对已审查事项的上诉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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