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近发展
如何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务部门和学术界展开过充分的讨论,而有关的立法部门对出台相关规则也是酝酿已久。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公、检、法三机关观点相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规则的出台被搁浅。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改革,其中即包括排除以非法手段、特别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2007年3月,为解决“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08年中央政法委起草的司法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其中的重要议题。围绕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学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对刑事程序的关注和对司法不公的怨声,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下定决心在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有所突破。
2010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正式生效实施。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问题,以达到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目标,是“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发点。赵作海案的发生以及该案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可以说是“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直接促因。可以说,此项规则的出台不仅是法治进步、理念引进、立法规划的结果,更是来自司法实践的助力推动。与赵作海案类似的若干刑事错案,虽然案情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非法证据被作为定罪依据的情况。防止冤假错案,杜绝刑讯逼供导致的错杀无辜,成为公众对司法的迫切要求。在这一形势之下,有关部门克服重重阻力,终于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融合了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部分内容,做了较以前相关法规更为清晰的规定。在实体性规则方面,该规定对之前的规则有一定突破,第一次明确且完整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列为非法证据的两种形式。程序性规则部分是该规定的飞跃性进步,排除非法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效实现因程序规则的建立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该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处理设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从程序的提起,到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从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质证、辩论,到非法证据的判定,构建了一套程序完善、可行性强的操作规程。相对于过去法庭任意拒绝查证刑讯逼供问题的做法而言.该规定赋予辩护方启动程序的权利,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存疑时,就必须开启一个相对独立的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控方通过提交讯问笔录、录音录像资料、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进行举证,双方可以就庭前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在此基础上作出排除证据与否的裁决。这些规定明确了控方的证明责任,强化了法庭对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申清的审查义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合理的约束,这对于法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合法性问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等等各方面,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在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刑事诉讼法》基本重申了“两高”三部的规定,不仅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还构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则。至此,立法已确立了较为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具备程序规范的基本构成要件,既包括实体性规则,也包括相关的程序性机制,而其中的程序性裁判部分更是守法的突破.有重要的价值。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