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年《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度,2005年修正①的《公司法》在保持法定资本制度的同时对设立公司的门槛略微有些降低,将强势的法定资本制度修改为法定资本分期认缴的资本制度。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可谓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风向标,公司资本制度的这一改革,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3年12月,《公司法》随即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条文均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规定,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新修正的《公司法》有明显的从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切换的痕迹。目前公司认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但新修正的《公司法》施行后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事实会发生明显变动,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时也将会遇到新问题,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司法理念等也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涉及适用公司资本制度法律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内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及其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引起的纠纷,例如,公司催收资本,股东请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资,股东请求追究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等;另一种是公司外部因公司资本问题发生的民事纠纷,例如,公司债权人请求否定法人资格、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民事责任、请求验资或者评估机构承担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等。随着新修正的《公司法》的正式施行,有些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可能会很少发生或者不再发生,例如,新修正的《公司法》取消设立登记公司时的验资环节,对其施行后设立的公司,不会再发生虚假验资的事由,但其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可能还存在虚假验资的情形,因此这类案件可能会逐步减少,发生案件也是针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对有些以往经常发生的民商事案件,其法律事实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动。另外,还可能会出现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等。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及法律事实可能发生变动的几类公司诉讼案件略作粗浅分析。因民商事纠纷的发生会相对滞后,文中涉及内容系对未发生事情的前瞻和揣测,且观点局限于个人阶段性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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