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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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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694
  • 作      者:
    吴振娟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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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凝,律师,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公益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律师在近30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出版了百余种普法书籍并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普法模范、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和北京律师公益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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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刘凝和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每年为20多万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办理3000多起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我们从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大家最关心、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一一为您做出权威解读,希望《生活法律热线丛书: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第2版)》可以为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扫除生活中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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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在本案中,石某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折算后的实际利率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如折算后的利息及违约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借款人自愿给付的除外。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但如两者相加经折算后利率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出借人也未举证证明其除利息外还存在其他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基于公平原则,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角度,以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如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到本案,朱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石某与朱某在2009年2月16日结算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在3月25日协议时将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计入借款本金,违反了“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规定,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3000元。因石某与朱某在2009年3月25日的协议中约定“从3月1日开始支付月息900元”,既是对支付利息时间的约定,又是对借款月利率的约定,但每月支付利息900元,即月利率为30‰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现石某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折算后的实际利率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对2009年2月16日前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已达成了归还3万元的合意,且朱某也同意支付,故对石某、朱某之间在2009年2月16日前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万元,法院予以认可。因双方约定如朱某未能按时归还,则应从2009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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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主体
第一节 民间借贷的概念
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第二节 出借人的认定
2.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借条持有人名字不一致,如何认定出借人?
3.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
第三节 借款人的认定
4.仅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条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5.借款人未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的,如何认定实际借款人?
6.在借条的非正常位置签名的,其身份如何认定?
7.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8.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9.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10.合伙负责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
11.个人借款却加盖企业印鉴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12.村干部对外借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还是村委会?
13.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14.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外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15.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节 保证人的认定
16.在借据上未明确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的,如何认定其身份?
17.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

第五章 法律关系的认定
18.合伙人之间的借贷所引发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19.如何认定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
20.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21.因房屋转让款结欠而签订借款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2.汇款人主张失误汇款,收款人主张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23.汇款人先以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后变更为要求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应如何处理?
24.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
第三章 民问借贷的成立、牛效和效力
第四章 借贷事实
第五章 借款利息
第六章 民问借贷的担保
第七章 刑民交叉借贷及其有关常见犯罪
第八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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