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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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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8770
  • 作      者:
    李瑞翔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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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凝练司法智慧
  ★统一法律适用
  ★服务审判实践
  甄选民事审判常见问题1000例
  深度解析民事纠纷处理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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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瑞翔,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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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特色:
  ★ 务实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基层法官首创精神的充分体现,通过精心提炼审判实务要点,有利于凝聚共识,便于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提升诉讼能力、消除诉讼障碍,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体现。
  ★ 权威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一线法官对人民法庭审判实务常见问题之见解,深度剖析法律规则,准确诠释法律适用标准,完整呈现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思路,有利于读者把握焦点问题的裁判规则和裁判视角。
  ★ 全面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合同、侵权、物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涵盖人民法庭法律适用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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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44.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就此问题,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在通常状况下,可以实际转让的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即当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转让价格可能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但一般不能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①
  4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
  答:《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
  46.债务人不同意债务承担,是否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答:对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在债务人仅享有利益而无受损的情形下,该债务承担合同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且合同的订立亦符合债务人利益,故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如该债务承担合同违反债务人之意思表示或损害债务人之利益,债务人可就其损失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或在第三人进行追偿时以此作为抵销的抗辩主张。
  比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诉请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理赔,但肇事司机在保险公司未定损审核的情况下,自行对受害人进行了数额畸高的赔偿,之后以此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则可认定其代替保险公司承担债务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则合理部分外的费用应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
  47.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答:《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仅以通知债务人为限,而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实践中,对于“通知”的认定,一般以债务人的自认或书面函件为准,若债权人仅主张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则一般不能认定债权人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若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在与受让人因债权产生纠纷时,其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亦可认定为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48.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将债权部分或全部回转给出让人?
  答:实践中,存在大量债权流转后,受让人接受债权后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而再次要求将债权流转回出让人。在审理此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回转的债权必须是受让人未向债务人实现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流转回出让人。其次,回转债权需经原出让人的同意。回转债权必须经得原出让人的同意,该同意行为一般以自认、书面材料确定或实际履行为作为认定标准。最后,回转债权行为需再次通知债务人,且需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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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合同
第一章 合同总则
1 如何区分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
2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 何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4 买方修改了价格后,卖方的要约是否仍有效力?
5 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是否有效?
6 甲方将合同盖好合同章 后传真给乙方,待乙方盖章 确认,乙方对违约责任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盖章 后回传给甲方,但甲方对此修改不同意,那么此份被修改过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7 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8 开发商在收了购房款后,是否能以其未在合同中盖章 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9 签订合同的一方表示系代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
10 “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11  一方通过非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但是双方均同意并签字确认,是否有效?
12 若格式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后手写添加了两条附加协议,是否有效?
13 典当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天灾人祸,概不负责”的条款,双方就“天灾人祸”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解释?
14 何种情形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5 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下,是否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6 哪些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7 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8 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可否变更合同内容?
19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起诉要求返还其已付的定金,法官是否需要释明其是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 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1 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内容不符,该合同是否有效?
22 丙现在借住在乙的房屋内,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待丙去世,乙则将该房屋过户给甲,这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
23 什么样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
24 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所形成的合同,效力分别如何?
25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26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27 如何判断和识别合同无效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28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9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
30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31 合同法上所称的“交易习惯”如何认定?
32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
3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34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35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该如何认定?
36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37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能否申请作为共同原告?
38 主债务数额与次债务数额不相同时,如何处理?
39 代位权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第二章 买卖合同
第三章 赠与合同
第五章 租赁合同
第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章 承揽合同
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章 运输合同
第十章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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