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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0416
  • 作      者:
    江必新,贺荣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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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强制执行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需要总结经验、汇集智慧。为此,我们编辑了《执行理论与实务丛书: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果陆续结集出版,目的在于为执行实践提供参考,为执行研究提供素材,进而促进执行理论研究的深入,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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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虽然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同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从程序性质上讲,都属于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具有许多共通性原理,关系十分密切。然而,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毕竟是两部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别,在立法的直接目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程序设计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虽然都是纠纷预防和解决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法的一般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二者的制度功能不同,使其在各自的立法直接目的设置上也迥然不同。强制执行法通过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国家执行权。而民事诉讼法则主要通过判断是非曲直的审判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最终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判断权,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设置程序,对案件或争讼作出终局性的裁判,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同时对行政权与立法权进行制约。从法学理论和社会实践来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是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践,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确保法律程序的安定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并维护法院的权威与尊严。权利判定程序重在程序保障,主要是规范争讼程序,这从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上可窥一斑。另外还体现在程序设置上,如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级制度的设置,内部的审判监督和外部的检察监督目的都在于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准确无误。而权利实现程序重在保障权利的顺利实现,强调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为直接目的,同时兼顾被申请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构造不同,执行呈现出线性结构,彰显了对执行效率的追求。另外,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广东法院的主动执行改革革新了执行理念,充分体现了执行的主动性和效率至上性。其要求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主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具体做法是: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案件立案及审理过程中,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尽可能查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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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强制执行法的单独制定
外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比较研究
强制执行法的体系结构研究
执行管辖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机关研究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和追加
中国特色的执行强制措施体系研究
强制执行中债务人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一兼论执行程序退出机制与财产豁免
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执行救助制度研究
反规避执行制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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