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虽然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同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从程序性质上讲,都属于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具有许多共通性原理,关系十分密切。然而,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毕竟是两部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别,在立法的直接目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程序设计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虽然都是纠纷预防和解决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法的一般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二者的制度功能不同,使其在各自的立法直接目的设置上也迥然不同。强制执行法通过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国家执行权。而民事诉讼法则主要通过判断是非曲直的审判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最终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判断权,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设置程序,对案件或争讼作出终局性的裁判,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同时对行政权与立法权进行制约。从法学理论和社会实践来看,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是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践,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确保法律程序的安定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并维护法院的权威与尊严。权利判定程序重在程序保障,主要是规范争讼程序,这从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上可窥一斑。另外还体现在程序设置上,如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级制度的设置,内部的审判监督和外部的检察监督目的都在于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准确无误。而权利实现程序重在保障权利的顺利实现,强调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为直接目的,同时兼顾被申请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构造不同,执行呈现出线性结构,彰显了对执行效率的追求。另外,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广东法院的主动执行改革革新了执行理念,充分体现了执行的主动性和效率至上性。其要求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主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具体做法是: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案件立案及审理过程中,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尽可能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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