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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52005752
  • 作      者:
    金永明著
  • 出 版 社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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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永明,1966年9月出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特色人才。现任中国太平洋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在海洋法领域发表论文80余篇、文章百余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主持承担海洋问题研究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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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增订版)》是作者近几年来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论文和文章以及出版著作中精要部分的记编,在阐述海洋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就“东海问题与海洋法”、“南海问题与海洋法”及钓鱼岛问题等的背景、历史、争议焦点及解决途径从国际海洋法视角作了剖析,观点鲜明、论证有据、所提建议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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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增订版)》:
  一、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阐释
  (一)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确立
  目前,国际社会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法律为《公约》。《公约》的重要制度之一是设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制订《公约》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有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有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
  此后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达成了以下共识:200海里经济水域不是沿海国的领海;仅为管辖与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专属性水域;各国专属经济区的设定,不影响他国在该区域内的船舶的航行自由与权利。最后各国经协商达成合意,同意将专属经济区制度规定在《公约》的第五部分,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例如,《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86条规定,本部分的规定(公海)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水域,本条规定并不使各国按照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享有的自由受到任何减损。可见,专属经济区是一种兼于领海与公海之间性质的海域,具有混合或复合水域(hybrid&compoundzone)的法律地位或性质。专属经济区的上述性质,还体现在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上。
  (二)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基本上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有主权权利;这些权利是沿海国的专属权利,未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进行开发和勘探。(2)对《公约》规定的下列事项具有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3)沿海国享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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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前言

增订版前言

第一篇 海洋法的若干理i仑与制度

论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领海内设立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及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领海内无害通过的法律要件及其对军舰的限制

四、美国军舰擅自进入中国西沙领海的违法性及中国应对策略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成型及内容比较

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基础比较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权利内涵比较

四、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关系及划界要素比较

五、结语

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与国家实践

一、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阐释

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科学研究与军事活动的关系

三、国际社会对待军事活动问题的立场与法制

四、我国应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措施与具体对策建议

五、结语

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论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海洋法岛屿制度的整体性与单独性

三、岛屿与岩礁构成要件相关术语内涵剖析

四、完善岛屿制度若干建议

国际海底制度评价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概述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论体系剖析

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演进与发展阐释

四、中国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比较研究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二、法庭与国际法院的组织(法)比较

三、法庭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比较

四、法庭与国际法院的程序比较

五、法庭与国际法院的判决比较

六、结语

论海洋法的发展与挑战

一、联合国编纂海洋法的历程及成就

二、《公约》的基本特征及其完善

三、《公约》生效实施以来的发展与面临的挑战

四、中国的实践与今后的任务



第二篇 东海问题与海洋法

论东海问题与共同开发

一、中日关于东海问题争议之由来与双方的主张

……

第三篇 南海问题与海洋法

第四篇 海洋法与中国的实践

第五篇 海洋法与海洋问题论文(英文)

论文索引

后记

增订版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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