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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条约退出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8244
  • 作      者:
    银红武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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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银红武,男,湖南武冈人,国际法学博士、律师,现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1996年获湖南科技大学英语学士学位。1999~2002年就读于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获英语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部、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先后主持完成多项校级、厅局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国际经贸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多部教材,合译法律词典一部。主要研究领域为条约法、国际投资法及国际贸易法。
  代表性论文有:《〈鹿特丹规则〉背离规定对国际贸易法的若干影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权激励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人类基本价值的确信——国际条约效力基础之语步结构实证研究》、《国际条约的语步结构分析》与《国际条约效力建构之法律体裁实证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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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崇法明理法学丛书:条约退出权研究》具有以下三个研究创新点:一是集中研究条约退出权这一条约退出问题的核心内容。条约退出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或条约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条约退出权才是条约退出问题的核心与基础。在整个条约退出问题的研究工作中,如此中心突出针对性强的研究是不多见的。二是将条约退出权的历史形成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对条约退出权进行了详细与全面的分类。在论述条约退出权的正当性时,明确了条约退出权的主权属性,并将条约退出权与国际习惯法的背离权以及国内私法领域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类比,总结归纳出了条约退出权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所有这些研究者是开创性的。三是明确提出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应受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与国际社会本位原则的约束,并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涉及条约退出权问题的第56条与第65条具体规定的习惯法地位进行了详细与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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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崇法明理法学丛书:条约退出权研究》:
  由此看来,行使条约退出权是实现一种新的、更可取的均势的较为理想的策略。正如上文解释过的,退出是公开的,它要求预先通知其他缔约成员,而且因为它并不涉及条约的违反,故而它承担的有可能遭到制裁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若将正式、合法的退出权放入规范协调博弈的条约中进行分析的话,就能解释一国为何会在条约疲弱的强制执行机制使得秘密的条约违反行为不易被察觉的情况下却选择公开宣布其退出条约的打算。因为,协调博弈的回报结构表明,对于反映着协调博弈的国际条约而言,一旦其确立下来,将是自我强化的,并且对缔约方的退出行为采取一种完全不同于对待条约违反行为的方式——将条约退出权视为介乎条约遵守与条约违反的一种中间选择。当然,这一回报结构也使一些协议动辄成为公开威胁退出的“靶子”,有些国家甚至将威胁退出作为一种转换至新均势的手段。
  (二)退出权增强合作与减损合作的协调
  对于条约退出权而言,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这一权利虽然在国际法或国际政治领域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但有时其地位却甚至称得上有些似是而非——尤其是从退出权既具备减损合作的作用又具备增强合作的作用这点来看。一方面,退出可能表现为一种不顾及国际规则或条约制度的最终行为。缔约方将自己从国际协议或国际组织内部抽身而出的行为,在其他缔约方或国内利益集团看来,似乎是一种无异于失信他人的举动。但另一方面,退出权也被赋予了一种促进国际法发展的功能。特别是针对国际法制度的相对无政府状况,退出某些条约义务有时也被认为是合乎情理的——因为,缔约方决定遵守“游戏规则”,将临近施行的退出行为公之于众,接受国际社会的审查,这些举措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了退出方对国际法的一种尊重。
  在同等条件下,退出条款可以鼓励更多的国家正式批准某一项含有退出权条款的条约,其中的部分原因可能是该条约赋予了缔约方较低成本的退出权——因为,如果条约中不含此种退出权条款,不少国家也许将在正式批准该条约的门外徘徊。而且,这一预设的退出利益也能诱使缔约国在商议条约时——与磋商未含退出权条约的情况相比较——更容易达成更为深入、更加广泛的共识。
  但是,不确定性是国际事务的一个普遍特征。当初,条约制定者为确保条约草案能在缔约国间得到更广泛接受从而在条约中有意纳入的条约退出权或条约终止条款——当然,一部分原因也是出于真正地想帮助那些有退出打算的缔约方——有可能在履约情况产生重大变化时,演变成减损国际合作的“罪魁祸首”(毕竟它割断了退出方与其他条约当事方将来在原条约范围内的各种联系)。当然,如果缔约方选择退出的是那些已被国际实践证实为确实是比较糟糕的条约,而且是出于应对或减少国际事务中所出现的各种变数的目的,在这样情形下的退出就不能说成是减损国际合作了。并且,若多个退出方行使条约退出权的结果最终导致了某一条约制度的解体,国际社会进而又创建了一套同一主题下的新条约制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倒又实现了增强国际合作的功能。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条约退出权既具有增强国际合作的功能,又具有减损国际合作的弊病。当然,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与看待问题的角度,就好比“尽管一枚硬币有两面,但它毕竟还是同一枚硬币”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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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第一章 条约退出权的由来
第一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前阶段
第二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阶段
第三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后阶段

第二章 条约退出权的分类
第一节 明示退出权与默示退出权
第二节 约定退出权与一般国际法退出权
第三节 单方退出权与集体退出权
第四节 全部退出权与部分退出权

第三章 条约退出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 条约退出权的权利基础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的价值追求
第三节 条约退出权的利益维护

第四章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条件
第一节 条约退出权行使的实质条件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行使的程序条件

第五章 条约退出权的限制
第一节 条约退出权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约束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的国际社会本位原则约束

第六章 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退出方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相关方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相关条约的影响

第七章 条约退出权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具体条约的退出权争端解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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