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解员保密义务的例外
诚然,私密性是调解的基本特点,保密则是调解相对于诉讼而言的一大优势。很多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调解而非诉讼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就是他们不愿意争议为公众所知晓,以免使自身的对外形象或商业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调解的私密性决定了调解一般是不公开进行的,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法院的监督和干预,也没有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这的确很好地维护了调解的私密性,也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保密利益。但是缺乏有效监督的调解程序也容易掩盖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当调解的结果可能危害到社会公众或个人的利益时。缺乏有效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的争议解决体系,其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调解的私密性可能为某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天然的防护网,其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很难被外界及时发现并阻止。
如何对待调解保密制度这把“双刃剑”便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噎废食的思路是不可取的,不能因为私密性和保密制度可能带来些许危害就从立法上对其进行根本否定。于是,为调解保密制度设定有限的例外规则,即调解员在特定情况下的披露义务,便成为最简便易行的方法。
出于对调解程序内部和外部主体正当利益保护的考虑,各国调解立法及调解规则大都规定了调解员在特定情况下的披露义务。保密制度旨在维护调解制度的私密性这一基本优势,作为例外的披露机制则可以未雨绸缪地降低保密制度的负面效应。两种制度一主一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调解体系的健康运转。
(一)调解员对外保密义务的例外
出于对其他利益保护的考虑,调解员的对外保密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有所例外。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弱者权利的保护,在此类情况下法律便会赋予调解员相应的披露义务。调解员在主持调解这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时,也肩负着有限的维护正义的责任。这是调解员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调解员所肩负的维护正义的责任远没有法官重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