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科学文库: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比较研究》:
源国的请求并不必然能够导致资产所在国启动没收程序。资产所在国对进入本国的外国腐败公职人员犯罪所得进行没收的依据主要是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来源国能否追回被没收的资产将取决于资产所在围国内法关于没收犯罪所得的处置规定。
2.通过刑事没收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
腐败犯罪发生后,犯罪行为发生国或犯罪行为人所属国对该类案件拥有不可动摇的刑事管辖权。相应地,资产来源国可在本国启动刑事程序,对腐败公职人员定罪并取得没收判决,然后请求资产所在同对该没收判决予以执行。在此过程中,资产来源国必须寻求资产所在圉的司法协助,以获得审判证据和确保资产安全,保障最终能够实现没收。这种追回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首先,它可以把犯罪所得最大限度地纳入没收的范围;其次,国家和国际层面上通常为刑事调查者提供获取信息的特权,公诉机构的调查权可以使其很容易克服银行保密障碍并获得冻结令;最后,南于大量的调查工作是由被请求同执法机构完成的,资产来源国一般不需要投入过多的资金,通过刑事没收国际合作追回资产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途径没有任何障碍,事实上,资产来源国在利用这种途径的过程中还面临若干制约性因素,如受制于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国寻求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必须以两国之间存在国际协定或被请求国国内法允许提供司法协助为基础。目前,很多同家以国内法作为通过刑事程序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法律基础。但是,各国国内法因所处的法域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同家的国内法详细规定了提供相互司法协助以追查、冻结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有关程序。有些国家的国内法中仅规定可以提供相互司法协助,但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取得相互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司法协助往往受制于刑事没收必须首先进行刑事定罪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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