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1月,宣布了产业振兴五年计划。该第二个建设计划要求将国防必需资源作为日满经济集团的一部分而加以开发。由此,同年5月1日,颁布了一部统制重要产业的法律,并由一部法令所补充,其中列举了其所涉及的产业目录。在此补充法令中所列举的第一批产业包括兵器工业、飞机工业、汽车工业和其他涉及军火生产的工业。
同年12月,作为生产军火并提供其统制所必需的重工业开发合作建立的半官方公司,成立了满洲重工业开发公司。这些工业和商业经济统制的滥觞显示出日本在满洲建立的经济和所组织的新经济集团基础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中国事变”以后,日本军队一直控制由军事和经济战略确定的所占领地区。这里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事变”以后的对华侵略比在所谓满洲事变以后的1932年至1933年进行的侵略更为成功。1937年至1938年中国的局势不同于日本建立“满洲国”时期的满洲。在中国本土,存在着一个受承认的政府,战争开始以前日本并没有能够对其加以控制。国民政府的武装抵抗阻止了日本完全控制整个中国。在中国东北即人们所知道的满洲,日本凭借领土租借权和军队关东军,部分控制了这个地区。于是在促进建立其所控制的导致真正有组织的中华民国瓦解计划的所谓“独立国家”方面,军队如同在中国本土一样不可或缺。在北平建立了一个“临时政府”,在南京建立了一个“维新政府”。1938年12月汪精卫离开重庆以后,他和日本政府,以及已经建立的临时政府的头目之间举行了会议。作为这些会议的结果,建立起一个所谓“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并且通过了将这个新政府当成中国真正的或者正统的国民政府的计划。
1940年11月30日,日本和日本控制下的中国新政府之间签订了一项共同条约。作为一个建立东亚新秩序——符合宏伟的“八紘一宇”(在一个屋顶下的世界八个角落)精神的计划的一部分,日本政府、日本控制的“满洲国”政府、日本控制的“中国政府”的共同宣言得到实施。
但这并没有改变日本军队在中国驻扎并实行控制的事实,也没有改变例如占有中国资源和控制产业的局势,因为相关的证据显示它们处于日本的控制之下。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根据1938年通过的要求“加速华北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共同事业”及“帮助华中经济恢复和开发”的法令,用日本政府的和私人的资金组织起来。
我们将揭示这些公司处于1938年建立的“实施帮助建设新的中国和实现东亚新秩序重要任务的中央机构”,即日本机构兴亚院的控制下。兴亚院由日本首相任董事长。东亚省建立后,兴亚院成为该省所属中国事务局,继续着它在日本军队指导下的控制。
1940年11月30日的条约与共同宣言并没有改变其与1940年同时签订的中日基本关系条约一起揭穿独立中国伪装的秘密条约的事实。这些秘密条约在“发现有必要”并且在所期待的“协商”基础上公布出来。其中规定,“中国将在计划、开发和生产特殊资源方面遵守日本有关军需要求并紧密合作,积极地、充分地为日本和日本人民提供便利,特别是落实日本的战略需要”。
在中国和满洲建立的新政府必须遵循日本确立的经济政策,并符合它的要求。1940年11月30日条约公布以前,未经与中国上述的新政府协商,日本于同年11月5日发布了一个声明,即“包括日本、'满洲国'和中国”的经济建设计划,其中规定了创造“大东亚共荣圈”的基本政策。“满洲国”和中国被告知必须这样做。日本要永久控制所占领土的野心昭然若揭。
1943年10月30日,日本和所谓的“中华民国”之间签订了同盟条约。1940年11月30日的条约和文件由于“失效”而附于其后。新的条约确定了日本“大东亚共荣圈”和进一步的军事侵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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