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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明清军礼与军中用乐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0965811
  • 作      者:
    任方冰著
  • 出 版 社 :
    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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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任方冰(1970-),河南辉县人,文学博士,中央音乐学院博士后,先后毕业于河南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主要致力于中国音乐史、民族音乐学等方面的研究,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先后在《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学》、《天津音乐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现任职于中国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北京民族音乐研究与传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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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明清军礼与军中用乐研究》分“明清军礼及其用乐研究”和“明清军中用乐研究”两部分进行研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部分“明清军礼及其用乐研究”,主要研讨明清国家在军事战争行为中的礼仪用乐。军礼起于先秦,军乐军礼同源,二者不可分离。魏晋以降,军礼内容逐渐趋一。隋唐时期军礼的主要内容和仪式形成定制。《大唐开元礼》所载“军礼”23项仪式内容中,皇帝参与的军礼有12项,其他11项中与皇帝相关的还有5项,③成为其后历代国家军礼的标准。军礼内容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战争的态度,并在以皇帝为中心而施行的一系列仪式中得以显现。明清军礼的制定与实行遵循了隋唐军礼的原则,并在原来军礼仪式的基础上强化了皇帝的作用。从明清文献所载两代军礼的具体内容来看,一切皆以皇帝为中心,只有皇帝的出现才视之为军礼,其他没有皇帝参与的原属军礼的仪式,则只是将其类附于军礼之后,并在具体的实行中有所降杀。国家对军礼内容的规范,显示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对军事行为的重视,是军事活动参与者在国家军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明清军礼仪式的实行主要集中于战前与战后,军礼仪式的实行能够为参与军事行为的将士们在心理和生理方面带来激励效应。军礼仪式中的用乐与仪式本身不可分割,一起成为国家军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军礼及其用乐彰显的是明清中央政府对军事行为的态度和国家在军事行为上的用乐规范。它与明清军中用乐一起构成了明清两代军乐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明清军中用乐研究”,主要研讨具体军营中所用的音乐。从功能意义上讲,明清军中用乐有三种类型:“军事实践用乐”、“军中礼仪用乐”、“军中娱乐之乐”。“军事实践用乐”主要指军队在军事实践中所使用的实用之乐,实用性是其主要的特征,与军队的具体军事行为密切相关,是具体军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音乐形式上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为单件乐器的功能性使用,一类为乐器组合的功能性使用。这两种类型都具有军中信号之功用。乐器组合形式还用于其他军中礼仪之中。“军中礼仪用乐”是在国家大礼军礼之外的军中所用之礼仪用乐。这些礼仪以军营主将为中心,代表了本营全体将士的利益和诉求,其礼多为国家规定的除军礼之外的其他礼仪形式在军中的实行。军中礼仪用乐的实行主要与军队长期驻防相关。明清军队在无战事时长期驻防于一地,呈现出与地方政区相似的一些特点,因此军中礼仪用乐,除少数为军中专用外,大多与中央政府和地方行政机构礼仪用乐相同。除军事实践用乐与军中礼仪用乐之外,军中尚有娱乐之乐。军中娱乐是军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消除将士因战事训练带来的疲惫、解决军营将士的烦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军中娱乐之乐形式很多,如歌曲小令、器乐演奏、戏曲表演等,皆为本文考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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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凯尔森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理论值得我们思考,他说:“法律秩序,尤其是国家作为它的人格化的法律秩序,因而就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的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这些规范的统一体是由这样的事实构成的:一个规范(较低的那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较高的那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创造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而这一回归以一个最高的规范即基础规范为终点,这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②明代礼制就是一种法制,对祭祀礼仪的不敬和亵渎,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明代规定的宽泛化的旗纛祭祀仪式,便即为国家的最高规范,即基础规范,这种基础规范必然要考虑到明代中国的现实,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内地卫所与边地卫所以及羁縻卫所共存之现象,仅仅对其基础规范做了规定。各地都司、卫所可以在此基础规范之上,形成自己的地方规范。上文所论旗纛祭祀基本仪文模式即为证明,只要基于国家基础规范,可以有在基础规范之内的结合本地卫所的创新和发展,当然这种新的规范必须符合基础规范之本意和核心仪节之要求。
  明代对旗纛祭祀做出规定时,即充分考虑到了国家用乐的差异性特点。朝廷师行及日常遣官祭祀用大乐,王国祭祀也用大乐,这一点在用乐制度上有保障。毕竟国家专门有礼乐机构负责承应,王国也有专门的乐人应承各种礼仪活动。至于卫所则为国家大乐制度所不及之地,目前看来明代大乐制度仅限用于皇族或国家规定的小祀。当然这种小祀用乐多居于京师,由太常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和实施,教坊司负责承应乐舞。国家遣官祭祀小祀神祗乐用大乐,部分祭祀因场地狭窄使用鼓乐。
  鼓乐用于祭祀既是一种实用性体现,又给我们一种启示,毕竟各地军卫皆有鼓乐。按照明万历《琼州府志》记载,一个千户所至少应该拥有八个吹鼓手,这些吹鼓手除了训练之外,恐怕属于军卫专祀的旗纛祭仪当是必然要参加的。况且这种乐的参与符合国家礼制的精神,并没有违反朝廷关于旗纛祭祀的基本规范,在规范范围内的用乐参与,是对旗纛祭祀的有效补充。况且既使朝廷祭祀也有用鼓乐的先例,旗纛祭祀在地方卫所的乐用鼓乐顺理成章。
  朝廷对地方祭祀旗纛没有在用乐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一,正是充分考虑到全国的实际情况。其二,为各地卫所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留出了自由的空间。“用乐的礼必然是具有仪式性、得到世人普遍重视、而且属于重要场合者。”①军卫专祀,旗纛诸神是士卒的保护神,是相关自己和国家安全的中祀之礼,自然是各地卫所的重要仪节,其用乐就成为一种必然。军中吹鼓手的身份既属于军卒,又属于教坊(详见第二章)。毕竟乐是一种特殊性技能,没有长期的训练和相应的有效培训,一般士卒是不能达到要求的。这些培训皆在于国家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制度规定下的体系内传承。②那么在这种国家制度保障下的体系内传承的乐人,对于祭祀用乐非常熟悉。国家在京师祭祀旗纛所用大乐,仅是一种乐器组合或者说是一种乐器制度(《明会典》将大乐制度列于乐器制度之下即为例证),其具体用乐的曲目,则是那些“史书”和记录者所不屑于记或者根本不懂其之为何物者。然而这些曲目却是这些吹鼓手们非常熟悉和每个人的必备知识。吹鼓手和社会上层是两种知识体系,历史书写的话语权执掌在这些社会上层的所谓的知识精英手里,因此无限丰富的“三千小令、四十大曲”,便淹没于“乐用教坊司”话语之中。这也是现存史料无载祭祀旗纛教坊用乐名称之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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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缘起
二、文献研究回顾
三、概念界定与本文架构

上篇:明清军礼及其用乐研究
第一章 明代军礼及其用乐研究
第一节 明代军礼
一、明代军礼的制定
二、明代军礼的内容
三、明代亲征礼与遣将礼的实践
四、明代军礼的特点
第二节 明代军礼用乐
一、军礼用乐的类型
二、军礼用乐之形式
三、明代军礼用乐的特征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清代军礼及其用乐研究
第一节 清代军礼
一、清代军礼的发展阶段
二、清代军礼的分类和内容
第二节 清代军礼用乐
一、清代军礼用乐发展概述
二、清代军礼仪节与用乐
三、清代军礼用乐的个案研究
第三节 小结

下篇:明清军中用乐研究
第三章 明清军中礼仪用乐研究
第一节 明清军中礼仪及其用乐形式
第二节 旗纛祭祀及其用乐
一、明代官方旗纛祭祀系统
二、明代旗纛祭祀仪式
三、明代旗纛祭礼用乐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明清军事实践用乐研究
第一节 明代军事实践用乐
一、明代军事训练与用乐实践
二、明代军事实践用乐的全国一致性
三、鼓吹的下移与唢呐的民用化
第二节 清代军事实践用乐
一、清代前中期军事训练及其用乐
二、清代后期军事训练及其用乐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明清军中娱乐之乐研究
第一节 明代军中娱乐之乐研究
一、明代的军中娱乐之乐发展概略
二、明代军中娱乐之乐的形式
第二节 清代军中娱乐之乐研究
一、清代前期军中娱乐之乐的繁荣
二、清代中期对军中娱乐政策的调整
……
结论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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