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甚至可谓核心制度,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表达如何?规则设计如何?其如何运作?法律实践如何? 实效如何?其生成、发展、变迁的制度性根基或条件为何?我国可否建立这样的制度?正是对这些问题的好奇与追问,促使笔者十余年来长期追踪、关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而当下,公益诉讼(涵盖环境公益诉讼)无疑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之焦点,虽然可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之前将其视为主要学术关注与旨趣
的前瞻性,但面对如今丰富多彩的研究现状,断章取义地套用苏力先生的那句名言“什么是你的贡献?” 怕是笔者回避不过的一个话题。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如果把公益诉讼看成“属”概念,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就是“种”概念。使“属”概念向“种”概念过渡的方法就是予以限制。选择对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就是对公益诉讼研究的限制性研究。这种属种概念限制的结果,可保证研究更具体、细致、
客观、专业。应该说,在现代科学分工日益精密化、深入细致化与交叉或跨学科化的前提下,这种逻辑学意义上的限制性研究是学术研究的必然要求,也更具学术价值。从研究资料来看,本书在力求穷尽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相关原始文献的基础上(时间跨度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诞生的20世纪70年代至今),尽量系统、全面、客观地厘清、还原及解读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原貌与实践脉络,这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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