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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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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罗马条例Ⅰ》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8474
  • 作      者:
    凡启兵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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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凡启兵,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于长汀大学经济学院,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先后主编、副主编《国际商法》《经济法》《经济法新编》等教材,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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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为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统一化的成果,《罗马条例I》自2009年12月17日起直接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无论在立法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罗马条例I》都可以堪称国际私法统一史上一座重要里程碑,也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合同冲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走向。因而,对他国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罗马条例I》的借鉴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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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变更合同准据法的时间
  当事人能否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法律和变更以前的选择呢?在1980年《罗马公约》正式生效以前,欧共体各成员国的立法与实践各异。英国认为,合同准据法应在合同订立时确定,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的后续行为不能确定合同准据法,而仅能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改变以前的选择;意大利也反对把当事人的法律选择限定在订约之时,但当事人已经选择就不得改变,在实践中也对当事人缔约后的选择不予承认。德国、法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任何时间选择合同准据法,甚至在庭审阶段也可以变更以前的选择。
  《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1》第3条第2款采纳了大多数成员国的做法,根据该款的规定,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以协议变更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首先,该规定与“分割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诠释和发展。从本质上而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能自行选择合同准据法,变更法律选择同最初的法律选择自由一样,都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①正如实体法上的契约自由一样,当事人既享有缔约自由,也享有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从最初选择法律到事后变更选择,甚至放弃选择,这是当事人行使自主权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其不仅不会影响意思自治原则的性质,而且还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原则。②其次,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商业便利。当事人双方选择变更合同准据法,往往是为了实现他们商业上的共同利益。
  (二)确定准据法变更效力的法律
  如前所述,在公约正式生效以前,一些欧共体成员国的法律允许事后变更合同准据法,但仍存在一个俟待解决的问题,即确定准据法变更效力的法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最为简单的方法是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学者认为,订立合同后选择法律不是实体法支配合同权利变化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国际私法问题,因此变更准据法的协议应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支配。①适用法院地法固然简便易行,但也助长了挑选法院现象的产生,增加了法律适用中的不可预见性,从而招致了反对意见。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当事人变更准据法的协议应由最初的合同准据法支配。沃尔夫认为:“缔约当事人可不可以自由订立新的约定,把原来适用甲国的法律体系的契约改为适用乙国的法律呢?这个问题必须按照原来适用于这个契约的甲国法律来解答。”②该观点得到了更多的拥护,但问题是,当事人往往不能确定其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变更了最初选择的法律。另外,也有少数人提出由新选择的法律支配。
  关于如何确定准据法变更效力的法律问题,《罗马条例I》最终采用了“自助规则”(bootstrap rule),即“法律选择的效力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确定”。根据条例第3条第5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于选择准据法的同意的存在及效力,应依第10条、第11条及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条例第10条第1款特别规定,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成立及效力,应根据假设该合同或条款有效时依本条例应适用的法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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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s

第一章 《罗马条例Ⅰ》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第一节 《罗马公约》
第二节 《罗马公约》向《罗马条例Ⅰ》的转化
第三节 《罗马条例Ⅰ》的制定

第二章 《罗马条例Ⅰ》及其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罗马条例Ⅰ》适用的实质范围
第二节 《罗马条例Ⅰ》适用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
第三节 《罗马条例Ⅰ》中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则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节 当事人未作选择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节 确定合同之债准据法的若干共同问题

第四章 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个人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罗马条例Ⅰ》与《罗马条例Ⅱ》及《布鲁塞尔条例Ⅰ》的协调与整合
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协调与整合
第二节 立法结构与解决方案的协调与整合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协调与整合

第六章 《罗马条例Ⅰ》与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比较
第一节 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比较
第二节 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及特征性履行的比较
第三节 关于强制规则的比较
第四节 关于特殊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比较

第七章 《罗马条例Ⅰ》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罗马条例Ⅰ》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二节 中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不足
第三节 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相关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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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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