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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海洋权益维护法律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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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587
  • 作      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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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管海、依法治海,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履行好维护海洋主权权益职能,对于构建良好的海洋秩序至关重要。结合维护我国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组织有关同志编写了《中国海洋权益维护法律导读》,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并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以便于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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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三十九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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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确认和维护我国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极端重要性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相关制度
(一)领海
(二)毗连区
(三)群岛和群岛国
(四)专属经济区
(五)大陆架
(六)公海
(七)岛屿
(八)国际海底
(九)争端解决
(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海洋事务管理的影响

三、关于确认和维护我国岛礁主权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了我国的岛屿主权
(二)明确了国家捍卫领土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明确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在我国的行政隶属
(四)明确了海岛命名制度及海岛名称标志保护制度
(五)明确了对海岛上的领海基点、界碑、军事设施等保护制度
(六)明确了对海岛的管理、利用与保护的综合性制度
(七)明确了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办法

四、关于确认和维护我国领海、内海、毗连区主权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了领海基线的确定、领海基线的公布、对领海基点保护的制度
(二)明确了领海范围的确定、领海宽度及适用陆地领土、内海(内水)范围的确定制度
(三)明确了领海主权所及范围
(四)明确了领海及领海上空的主权权利
(五)明确了毗连区宽度及毗连区范围的确定
(六)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毗连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行使管制权制度
(七)明确了我国政府在领海行使主权和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的措施

五、关于确认和维护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确定及宽度制度
(二)明确了我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管辖权、专属权等权利的制度
(三)明确了我国政府行使主权、管辖权、专属权的方式
(四)明确了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相关活动的制度
(五)明确了其他国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明确了我国政府行使主权、管辖权、专属权的保障措施

六、南海九段线
(一)南海九段线内岛礁及水域现状
(二)民国以前我国历朝在南海的活动与管理
(三)民国时期标绘传统海疆线
(四)新中国政府对“断续国界线”的继承与发展
(五)我国政府对九段线内海洋主权权益的立场
……
七、我国主张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海域和大陆架界限
八、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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