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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4092
  • 作      者:
    秦天宝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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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天宝,男,1975年5月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副院长,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兼职教授、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和法国巴黎十一大法学院博士生指导教授、哥廷根大学国际法与欧洲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IUCN环境法学院高级讲师、IUCN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和Catalan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编委。学术成果曾入选国家首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等荣誉,个人曾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荣获第三届“湖北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首届“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等称号。兼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IUCN世界环境法委员会(WCEL)委员,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 CEM)委员,IUCN国际水法专家工作组联席主席,IUCN环境法学院教学与能力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协会( ILA)气候变化法律原则委员会委员,曾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立法专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及亚洲开发银行(ADB)项目环境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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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国际环境法方向的专著。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的生产和国际交流活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生物多样性正在不断的遭到破坏。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上产生了很多的规则。本书正是针对于这些国际法规则的研究专著,全书从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原理、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生物安全的理论与实践、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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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首先,在条约的形式方面,生物多样性条约大多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框架公约”模式(简称“框架公约”模式)。即框架公约通常只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具体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附件则提出更为详细的清单。这主要是因为,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各国对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的认识不同,超前立法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迥异,因此各国间就某些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比较容易,但要划分具体的权利义务就非常困难。而采用“框架公约”的模式就可以避免各国纠缠于一些具体的规则或条款,从而降低谈判成本和履约的难度,有利于各国的接受和该领域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
  其次,在条约的内容上,程序事项的规定重于实体义务的规定。[1]生物多样性条约的“框架公约”模式决定了在条约的内容上只能对缔约国的实体义务和应实现的目标作出笼统含混的规定。但同时,为了使各国绕过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政治立场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冲突造成的障碍,在该领域确立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今后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框架条约一般对环境监测、信息交流、通知、报告、定期审查、协商等程序性的事项规定得相当详细和具体。因此,也就出现了在环境条约的内容上,程序事项的规定重于实体义务的规定的现象。
  再次,生物多样性条约效力的普遍性增强。这主要表现在,生物多样性条约一般不允许保留。生物多样性具有公益性的特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基础,其宗旨是为了人类的共同目的。因此,几乎所有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条约都不允许缔约国对本条约提出保留,确保了条约整体内容的普遍适用。这表明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达成了空前的一致与共识。当然,框架公约的条约形式也为生物多样性条约禁止保留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最后,区域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区域生物多样性条约推动着全球环境公约的发展。由于环境问题大都具有区域性,因此,在经济水平接近、地理条件相近、环境问题相同的区域,各国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形成区域条约,并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这样,区域合作中的成功经验就成为相关领域全球性环境保护条约的基础和样板,推动着全球生物多样性条约的发展。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有些多边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在区域性的生物多样性条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国际习惯
  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渊源中,国际习惯法规范数量并不多见。因为国际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紧迫性往往要求国际社会必须一旦发现生物多样性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一定要有科学上的确定证据或已经出现严重后果)就立即制定相关的国际立法,而国际习惯法缓慢的形成过程显然无法满足国际环境保护紧迫性的需要。关于环境的国际习惯法规范稀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习惯法一般要等到出现生物多样性问题、造成实际损害之后,经过一定的国际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其内容多属于事后救济性质的,而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事先预防、避免损害风险及事实的发生,二者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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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生物多样性概述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释义
一、生物多样性概念的产生
二、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其内涵
第二节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一、生物多样性的外在价值
二、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与保护
一、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领域
一、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二、生物安全
三、生物多样性的保育
四、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第二章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概述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阶段:利用价值保护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四、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渊源
二、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体系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二、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
责任原则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五、损害预防原则
六、风险预防原则
七、协同合作原则

第三章 生物多样性的全球治理
第一节 国家、跨国公司和个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国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
第四章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五章 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章 生物多样性保育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七章 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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