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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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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不丹刑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4230
  • 作      者:
    徐玲,徐曼玉,徐留成译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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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玲,山东临沂人,贵州民族大学教授,硕土研究生导师,第四批贵州省学术带头人,文学博士,中国传媒大学在站博士后。出版专著《简洁的力量——乌斯特沃尔斯卡娅配器风格研究》、《合唱教学研究》、《乌斯特沃尔斯卡娅五部交响曲研究》等。曾在《人民音乐》、《音乐创作》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承担并参与省部级课题5项。
  
  徐曼玉,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干部,法学硕士。2008年毕业于河南政法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7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到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工作,2012年8月考入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
  
  徐留成,河南驻马店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博土后,贵州民族大学法制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1994年从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2003年至2006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出版专著《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身份犯比较研究》、《死刑复核中法治理念研究》、《刑事法肄论》、《刑事法疑难问题研究》、《贪污罪专题整理》和《身份犯比较研究(第二版)》7部,翻译出版《蒙古国刑法典》、《科索沃地区刑法典》等。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等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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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行《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60)·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三十六):不丹刑法典》于2004年生效,由刑法基本问题,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商业犯罪、职务犯罪及相关犯罪,危害国家和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他犯罪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制度等予以规定,具体龟括前言,罪行分类,量刑,刑罚替代措施,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没收和追回,一般责任原则,罪责抗辩,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青少年犯罪和智力不健全,未遂、协助、教唆、引诱和共谋。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对各种具体犯罪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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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c)武力的使用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个人协助逮捕使用武力
  第104条私人应警务人员或有授权的行政官员要求协助完成逮捕,逮捕是合法的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逮捕是合法的,使用武力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其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第105条私人协助其他私人实施逮捕,提供协助的人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若:
  (a)有合理理由相信逮捕是合法的;
  (b)认为武力对完成合法逮捕是极其必要的;
  (c)使用武力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使用武力阻止逃脱监管
  第106条被告人合理使用武力阻止被逮捕者逃脱监管,则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第107条狱警或经授权的人认为使用包括致命性的武力对阻止被控告人、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逃脱是极其必要的,使用武力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则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使用武力阻止自杀或犯罪
  第108条被告人认为为阻止自杀的发生,阻止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阻止涉及或威胁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犯罪发生和完成,而对他人使用武力,被告人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为照顾、管束、保护他人安全而使用武力
  第109条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有看护、监管义务的人,被告人使用武力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a)使用武力是为了保护和提高无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阻止严重的不当行为;
  (b)使用武力不在计划之中或不知道会产生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且
  (c)使用武力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第110条被告人是医生、医务人员,或是医生、医务人员的助理,对病人使用武力,应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a)使用武力是为了执行有效的治疗,被告人认为该治疗可以改善病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情况;且
  (b)治疗是经过病人同意而实施的,若病人是个孩子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经过了其父母、监管人或其他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同意;或者实施治疗是紧急行为,被告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咨询,而一个希望保障病人的福利的理性人会同意。
  第111条监狱或其他矫正机构授权的官员使用武力具有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若:
  (a)被告人认为使用武力对实施机构的法规或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b)武力的性质和程度不是本法典禁止使用的;
  (c)如果使用致命性武力,在刑法典里应是正当的;
  (d)使用武力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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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基本问题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罪行分类
第三章 量刑
第四章 刑罚替代措施
第五章 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没收和追回
第六章 一般责任原则
第七章 罪责抗辩
第八章 正当事由的罪责抗辩
第九章 青少年犯罪和智力不健全
第十章 未遂、协助、教唆、引诱和共谋

第二部分 人身犯罪
第十一章 杀人罪
第十二章 侵犯人身罪
第十三章 绑架罪及相关犯罪
第十四章 性犯罪
第十五章 侵犯婴幼儿、智障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犯罪

第三部分 财产犯罪
第十六章 纵火罪及相关犯罪
第十七章 入室盗窃罪及入侵罪
第十八章 盗窃罪、抢劫罪、武装抢劫罪及相关犯罪

第四部分 商业犯罪、职务犯罪及相关犯罪
第十九章 洗钱罪及相关犯罪
第二十章 侵占罪及相关犯罪
第二十一章 伪造罪及相关犯罪
第二十二章 诽谤罪及相关犯罪

第五部分 危害国家和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叛国罪、实施恐怖主义罪及相关犯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国家文化和民族遗产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司法权威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卖淫罪及相关犯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八章 侵犯公共义务、公民义务的犯罪
第二十九章 侵犯公共秩序和安宁的犯罪

第六部分 其他犯罪
第三十章 侵害隐私的犯罪
第三十一章 计算机犯罪
第三十二章 有关枪支武器的犯罪
第三十三章 有关保护物种、受控物品和其他有害物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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