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实践分析
上述各种国际法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参与的合理性,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事务提供积极的理论支持。尽管非政府组织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特别的法律地位,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或阻碍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立法、国际法的监督执行以及国际司法诉讼等国际法律进程。正如彼得.凡登布希(Peter Van denBossche)论述的那样:“有效的参与并影响国际组织的决策、政策的监督执行和国际司法争端解决活动即使不是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理由,至少也是非政府组织的一个主要目标。”因此,下面将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进程中的身份、场所领域、功能作用和参与方式等国际法实践的视角证明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参与者。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身份识别
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角色实际是有关非政府组织以何种法律身份参与国际法实践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了国际法的一个经典核心问题,即国际法上的行为体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著名国际法学者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认为国际法是一个运动变化而非静止不变的法律制定过程,很多行为体带着共同的最大化的价值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在这一模式中,只有参与者而没有了主体和客体之分,跨国公司、私人及非政府组织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起被认为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参与者。同时,另外一位学者认为,如果用国际法的宪政主义或功能主义的方法来看待有关非政府组织是否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成为新的主体,长期的相关争论就会不复存在了。
尽管当前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还处征父化B9蚁旧现头与传统的法律原则的十字路口,但是,所有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都为确定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身份提供了信息。这规则往往包括在国际法的相关文件中或是相关的国际法实践中,例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明确赋予非政府组织咨商的法律地位,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再如,国际刑事法院建立过程中,各种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或被邀请者积极参加各种筹备会议,为《罗马规约》的起草和通过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所有明确涉及非政府组织或可用于支持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层面行事的法律规则和实践都有力地证明了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这一明确的身份。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场所领域
从地域空间来说,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可以在有关国际场所进行,也可以在国内场所进行。尤其是,由于国际法的自身特殊性,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主要是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因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说。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实践主要发生在国内场所。但应当注意的是,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及国际组织行动能力的不断增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场所参与国际法实践越来越多。从国际法形成的速度和范围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法规则的形成速度和规模明显加快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或正在建立,或正在完善,或可能建立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国际法规则创制的制度安排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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