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争端的类型化研究》:
再则,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沿海国在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a)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b)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c)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d)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另外,该条第4款又规定,“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对有关沿海国的保护权方面,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第3款规定如下:“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写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在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方面,第26条有明确的规定来规范:“1.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2.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写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为保证上述规定的效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条还特别规定了沿海国的义务,包括:“(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b)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另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除了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规定,或违反公约第5部分(专属经济区)制定的法规的情形外,沿海国不得在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措施,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3.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是国际法所一贯承认的。而外国军舰可否与商船一样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这是现代海洋法领海制度中长期争论的问题。一些海洋大国主张,一切国家的船舶,不分军用、民用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而另外一些国家则认为为了保障沿海国的安全,外国军舰通过他国领海应事先通知沿海国,或者获得沿海国的事先许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有关军舰无害通过问题仍不明确。
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国际法学会与国际法协会两个最大的学术团体就军舰通过领海问题,其提法就不甚一致。1894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决议第5条规定,“一切船舶毫无区别地享有通过领水的无害通过权,但交战国有权对这种通过加以管理”。但第9条则称此规定不包括“军舰和军舰一类的船舶”。①。1928年国际法学会在斯德哥尔摩大会上通过的规则认为,“军舰的自由通过可以受领土国特别规则的限制”。“1955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草拟的25条草案中,关于无害通过问题规定,沿岸国有权规定军舰在通过领海之前必须征求许可或必须事先通知。”②在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军舰是否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西方国家与其他国家有过激烈的争论。最后,在会议通过的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4条第2款中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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