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崇法明理法学丛书:非传统安全威胁下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
总而言之,要想根除恐怖主义,将非传统威胁降到最低,国际社会需要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任何单一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手段均不足以应对。因为各个单一的手段都难免具有一定缺陷。例如,国际社会虽然想建立统一的国际反恐联盟,采取政治手段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方面取得突破,但一直未能成功,因为政治外交行为始终逃不脱松懈的、拘束力弱的宿命。同样,国际社会虽然想在军事手段方面取得突破,但军事手段非但不能根治国际恐怖主义,还可能产生更多的冲突和混乱。又如,国际社会虽然想在法律手段方面取得突破,但一部全面的、权威的国际反恐怖条约却在千呼万唤中仍难以制定出来,司法合作机制也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由此看来,任何单一的政治手段、军事手段、外交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都不能达到目的,国际社会只有开展全方位的通力合作,才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
(三)防止非传统安全问题向传统安全问题转化。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之间存在一定界限,但不是绝对的。如果非传统安全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则有可能向传统安全问题转化。如从通常意义上讲,恐怖主义威胁是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如若得不到很好的遏制,恐怖组织获取了核、生、化等高技术,则可能发动武装冲突或局部战争,用传统安全的军事手段来解决就往往不可避免了。此时,就发生了非传统安全问题向传统安全问题的转化。应对这个问题,要对其在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领域中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充分重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的严重后果,也要注意在具体应对措施上维护和遵循有关国际准则,防止国际霸权主义的滋生。
另外,从合作前景来看,一般采用成立军事联盟的手段来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美日军事同盟,美韩军事同盟,美台(准)军事联盟,美与拉美的军事联盟等。随着国际新形势的发展与军事威胁的减少,军事联盟是否需要继续存在,已经成为各国学者争论的热点,即使要保持军事联盟,它们的职能、性质也必将进行转型。
曾有学者指出,“治理”的实质就是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的主体或是公民社会组织,或是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联合。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不存在上级和下级的隶属关系,而主要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来实现活动目标。全球化的直接后果之一,是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发生了较大的转变,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反而退居其次,全球治理的方式日益凸显。所谓的全球治理,既不是建立乌托邦式的世界政府,也不是各个国际法主体的简单排列组合,而是体现为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协商、合作,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国际合作的前景必将是走向“全球治理”,以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必须看到的是,要想实现卓有成效的全球合作与全球治理,必须建立一套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而这种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正是非传统安全威胁带来的合作理念变化的结果。而且,由于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的权威机构,因此国际组织在引导国际合作迈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际机制为世界向“有政府状态”过渡提供了借鉴。如在全球层次上,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即关于和平、发展和集体安全等观念,不仅被成员国接受,而且很大程度上内化成为所有成员国外交政策的核心内容,成为规范各国政策的法律规则。又如,世界贸易组织所体现的各成员方在贸易方面的共有观念和规范,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都对成员国的外交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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