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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美国死刑案件的无效辩护标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3071
  • 作      者:
    吴宏耀,周媛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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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宏耀,法学博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媛媛,法学硕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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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死刑程序研究”系列丛书:美国死刑案件的无效辩护标准》将着重介绍美国死刑案件中无效辩护标准的确立、发展历程。无效辩护制度包括程序上提起无效辩护的程序要求以及实体上构成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两方面的问题。由于是对原审律师表现提出质疑,无效辩护案件的提起程序问题也颇具特色。但是,程序中的诸多问题是美国司法制度所特有的,于此泼墨探讨似乎对于中国并无太大实际意义。故此,《“死刑程序研究”系列丛书:美国死刑案件的无效辩护标准》对此略而不论。至于关于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则是以对抗制和辩护权为根基的。这两个概念我国并不陌生,也常常是刑事程序改革的重点所在。另外,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重要性,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在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下,限制死刑的适用,大力保障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中之重。基于上述考虑,《“死刑程序研究”系列丛书:美国死刑案件的无效辩护标准》将以死刑案件中的无效辩护标准为主要内容.从其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来介绍该标准是如何逐步形成完善的,同时也结合这一标准背后的理论难题和面临的现实阻碍来试图说明这一标准发展迟缓的原因和未来的方向。笔者希望这样的基础性研究能够为日后我国保障和发展辩护质量起到些微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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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基本案情
  作为一起无效辩护之诉,该案既可以说非常典型,也可以说极其普通。典型之处在于:该案被告人是最常见的、犯下残忍罪行的死刑被告人,由法庭指定的律师提供辩护,最终被定罪并被判处死刑。之后,在附随审查中,被告人提出了针对量刑阶段的律师未尽调查职责的无效辩护之诉。普通之处则在于:该案中的辩护虽然乏善可陈,但是比起数不胜数的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签发调卷令的那些律师睡觉、酗酒、辱骂当事人的案例相比,该案中的律师表现也绝对称不上糟糕或恶劣。
  在1976年9月,连续10天时间,被告人大卫·华盛顿(DavidL. Washington)策划并参与实施了三起犯罪,其中包含三项可以判处死刑的谋杀罪行。当得知其两名同伙都已经被捕后,被告人华盛顿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就警方尚未掌握的第三起犯罪提供了详细供述。控方以绑架罪和谋杀罪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同时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在初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提出审前动议并参与证据开示,然而当他得知被告人并未听取他的建议而是向警方供认了前两起罪行时,他感到这个案子已经毫无胜算,遂决定放弃进一步的努力。初审当天,被告人被控三项一级谋杀以及其他多项犯罪,被告人再一次拒绝听取律师提出的选择陪审团审判的建议,而是对所有罪名均答辩认罪。在认罪答辩过程中,被告人告诉法官,尽管他犯下了一系列罪行,但是,他自己并没有严重的犯罪前科,而且,那段疯狂犯罪的时期也正是自己因为无力养家而承受着极度沮丧和巨大压力的时候。同时,他还表示,无论如何,他愿意对所犯下的罪行负责。初审法官对被告人说,自己“十分敬重那些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但他并没有透露自己会作出怎样的量刑。继而,在量刑阶段,律师建议被告人可以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要求在死刑量刑听证中组成一个咨询陪审团(advi-sorjur)进行听证。但是,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律师的忠告,放弃由陪审团量刑的权利,而选择由初审法官直接量刑。在量刑辩护中,律师询问了有关被告人生活背景的情况,也和被告人的妻子和母亲通过电话。除此之外,辩护律师再没有进行其他调查,既没有试图寻找品格证人,也没有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鉴定。
  辩护律师对自己这么做的辩解理由是:由于被告人主动选择认罪,要想找到能与之相抗衡的减轻证据几乎已经不可能了。同时,不出示辩方的品格证据和精神鉴定,则是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因为这样就可以阻止控方提出相应的证据。事实上,律师也确实成功地排除了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另外,辩护律师还指出,自己的辩护策略是,根据法官在认罪答辩阶段对被告人勇于承担罪行表达出的赞许态度为被告人求情。另外,他也认为,被告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定减轻情节,如自首、指证同案犯以及犯罪时精神状态极不稳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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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关乎生死的辩护
第一节 辩护权:被告人最基础的权利
一、辩护权的普通法传统与近代的发展
二、辩护权在美国法中的确立与完善
三、获得律师辩护权意味着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权
第二节 死刑审判:最严重的刑罚、最特殊的程序
一、合乎宪法的死刑:死刑与第八修正案
二、死刑的特殊程序
第三节 死刑辩护
一、辩护很糟糕,后果很严重
二、死刑辩护质量低下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 评判辩护质量的尺度
第一节 斯特里克兰案之前的探索
一、“嘲讽正义的闹剧”标准
二、“合理有效的辩护”标准
第二节 斯特里克兰案:缺陷+损害的双重检验标准
一、基本案情
二、斯特里克兰案确立的双重检验标准
三、关于斯特里克兰标准的批评
四、对斯特里克兰标准的补充
第三节 斯特里克兰标准的最新发展
一、时代的发展与观念的变化
二、新世纪的三份死刑无效辩护判决
三、三起判例的实践意义
四、目前清晰传达的讯息和未来扑朔迷离的方向

第三章 更早、更多与更好
第一节 《刑事正义标准》与《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指定与辩护表现指引》
一、修订历史与内容简介
二、地位的改变:从迪科斯特案到罗姆佩拉案
第二节 更早:预防永远比救济有效
一、合理的指定程序
二、对死刑辩护律师的培训
三、辩护行为的具体指导
第三节 更多:更多的投入才会有更好的回报
一、工作报酬与工作量
二、专业人员配置
结论
附录一:经典判例
一、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
Strickland v.Washington,466 U.S.668(1984)
二、威廉姆斯诉泰勒
Williams v.TayloT,529 U.S.362(2000)
三、威金斯诉史密斯
Wiggins v.Smith,539 U.S.510(2003)
四、罗姆佩拉诉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管理局
Rompillav.Beard.545 U.S.374,377(2005)
附录二:规则指引
一、美国律协《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指定与辩护表现指引(2003年修订)》
二、美国律协《死刑案件中辩护团队减刑职责补充指引(2008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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