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某一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进行认可,其应向其所在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如果该成员国已依照第4条第2款求助于另一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则应向该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提出申请。不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一家合格评定机构可以向第1分款中所述国家认可机构以外的国家认可机构提出认可申请:
(a)其所在的成员国决定不成立自己的国家认可机构并且未依照第4条第2款求助于另一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
(b)第1分款中所述的国家认可机构未就该合格评定机构寻求认可的合格评定活动实施认可:
(c)第1分款中所述的国家认可机构还未就该合格评定机构寻求认可的合格评定活动成功通过第10条规定的同行评价。
2 如果某一国家认可机构收到了1(b)或1(e)中所述的申请,则其应通报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所在的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所在的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认可程序。
3 一国家认可机构可以邀请另一国家认可机构执行一项认可的评定活动的一部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认可证书应由发出邀请的认可机构颁发。
第8条
对国家认可机构的要求
国家认可机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 其组织方式应确保其独立于其负责评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并且不受到任何商业压力,同时,确保其与合格评定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2 其组织和运行方式应能够确保其活动的客观和公正。
3 它应确保,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资质的证明相关的所有决定均由负责实施评定的人员以外的人员做出。
4 它应当建立适当安排,确保其获得的信息的保密性。
5 它应说明其有权实施认可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在适当的时候,引用相关共同体或国内立法和标准。
6 它应建立确保有效管理和良好内部控制所需的程序。
7 它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以妥善执行其任务。
8 它应详细列明可能影响评定以及资质证明的质量的人员的职务、责任以及权限。
9 它应建立、执行并保持适当的程序,监督参与评定的人员的绩效和资质。
10 它应确保合格评定以一种妥善的方式实施,即,不对企业构成不必要的负担,并且充分考虑一家企业的规模及其所在的行业、其组织结构、相关产品技术的复杂程度以及生产过程的规模的连续性。
11 它应公布依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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